第 一 條 為維護學生身心健全之發展,確保學校提供衛生、安全及
營養均衡之午餐,並建構辦理學校午餐之管理制度,特制定本
自治條例。
第 二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本府各相關機關業務權責劃分如下:
一、教育局:辦理飲食教育及其他學校午餐業務執行事項
。
二、衛生局:辦理學校午餐衛生稽查及食材抽驗作業。
三、農業局:輔導農民在地農產品標示及推廣在地食材。
第 三 條 學校提供午餐應落實下列教育目的:
一、攝取均衡之營養,維持身心之健康。
二、深植正確之飲食習慣。
三、養成對生命及自然之尊重精神,並建立環境保護意識
。
四、加深對於餐食提供者之敬意。
五、理解國家及地區之飲食文化。
第 四 條 學校提供午餐,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力求營養均衡,確保飲食衛生。
二、份量充足且熱量適當。
三、食材之搭配須考量學生年齡與發育之情形,並由營養
師督導及執行之。
四、符合主管機關公告距學校一定範圍內之食材比例。
五、定期公布每日菜單及衛生單位抽驗食材之檢驗結果。
第 五 條 學校午餐之提供,應尊重學生及家長參與意願,確保學生
用餐權益,且費用收取方式與價格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為保障學生發育之健全,學生家庭無力負擔午餐費用者,
主管機關得依法補助。
第 六 條 為建立及落實環境保護意識,學校應配合推行每周一日蔬
食餐。
第 七 條 為輔導及監督學校午餐之辦理情形,主管機關應設臺南市
學校午餐輔導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編訂學校午餐工作手冊。
二、擬訂學校午餐委外辦理供應作業原則。
三、定期輔導、考核及獎懲學校辦理午餐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學校午餐之重要事項。
第 八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班級數四十班以上者,應依學校衛生
法規定置營養師,負責實施營養教育及學校午餐供應之諮詢。
第 九 條 製作學校午餐之廚房應符合相關法令保持乾淨、衛生之環
境。
第 十 條 學校午餐之餐具,應採用環保材質,並不得有破損、髒污
或其他影響飲食安全之情形。
第 十一 條 主管機關為確保學生權益,得不定期抽查學校午餐辦理情
形,並抽驗午餐食材衛生及安全。
第 十二 條 學校午餐經費應成立專戶(帳);其收支帳務處理,依會
計法及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第 十三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