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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2.06.11 05:3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南市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配合施工獎勵金發給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2 月 02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府水工字第1120091993號令
法規體系: 臺南市法規資料庫/水利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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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加速推動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並配合行政院核定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實施,鼓勵民眾先行提供土地配合水利工程施工,紓緩土地取得之阻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範圍,依據水患治理特別條例第三條規定,為臺南市政府辦理行政院核定本市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所明列之管河川、區域排水及事業性海堤、農田排水與雨水下水道之治理工程及相關水土保持工程。

三、徵收或協議價購私有土地與公有出租土地之獎勵標準如下:

(一)工程用地徵收前,土地所有權人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先行提供施工,或於未領取徵收補償費存入保管專戶前出具配合施工切結書,且未阻撓施工者,按每公頃四十八萬元計算發給配合施工獎勵金。

(二)土地所有權人願意照當期土地公告現值及加成補償成數辦理協議價購,並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先行提供施工,且未阻撓施工者,按每公頃四十八萬元計算發給配合施工獎勵金。

(三)工程用地屬三七五出租耕地,經出租人及承租人依第一款規定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或切結書,且未阻撓施工者,其配合施工獎勵金分別由出租人領取三分之二,承租人領取三分之一。

(四)工程用地屬公法人及公營事業機構所有者,不發給配合施工獎勵金。但其已出租且承租人依第一款規定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或切結書並未阻撓施工者,發給承租人配合施工獎勵金三分之一。

(五)公有出租土地之承租人依第一款規定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或切結書,且並未阻撓施工者,發給承租人配合施工獎勵金三分之一。

四、符合前點各款發放配合施工獎勵金條件者,如因訴訟或繼承等因素暫時無法領取配合施工獎勵金者,得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於訴訟或繼承等因素完成後再行領取。

五、土地所有權人或承租人具領配合施工獎勵金後,如有違反原來同意或拒予配合施工者,應無條件繳回配合施工獎勵金。

六、經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八條規定一併徵收或協議價購之殘餘土地者,不予發給配合施工獎勵金。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