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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2.10.01 09:4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文化局視覺藝術類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2 月 0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南市文藝字第1110106020號函
法規體系: 臺南市法規資料庫/文化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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ㄧ、本局為鼓勵視覺藝術創作,培育當代藝術專業人才,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資格:經政府立案之法人、商業登記之事業、相關大專院校、美術類博物館、藝術村等團體。

三、補助範圍:

(一)有助於健全各類視覺藝術發展,帶動多元藝術創作,增進當代文化交流之大型或國際性展覽、博覽會、雙年展、年會等。

(二)有助於建立大臺南美術史料主體性,豐富國民生活美學知識之視覺藝術套書出版計畫、重要史料彙編、系列叢書、年鑑等(不含個案展覽之專輯)。

(三)有助於培育當代藝術專業人才,促進國人美學與創意視野國際化,推廣視覺藝術教育理念之重要美術競賽、國際研討會等。

四、補助金額:補助計畫所需之部分經費,如展覽活動費、文宣設計費、講師費、印製費等經常性支出,但不包含人事費(如申請單位人員之固定薪資)及行政管理費(如內部水電費、電話費、燃料費及設備維護等費用)。

五、補助原則:

(一)採部分補助方式辦理,額度由審查會議審酌,以不超過其申請計畫經費百分之五十為上限。

(二)申請計畫之經費調整,以下修不超過百分之二十五原則,否則一律按比例扣款。

(三)每案之補助金額以新臺幣十萬元為上限。但申請案具有特殊藝術性或時效性者,不在此限。

六、申請時間及方式:

(ㄧ)每年分二期申請,收件期間如有變動本局將另行公告:

1.第一期:收件期間為當年度十一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止,受理次年度一月至六月所辦理之活動。

2.第二期:收件期間為當年度五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止,受理當年度七月至十二月所辦理之活動。

3.線上申請:於本局公告之申請系統填寫資料並上傳申請書及附件(申請單位之有效立案或登記證書影本、完整計畫書、切結書及揭露表等),於收件期間內(截止受理日晚上十一時五十九分)上傳資料提出申請。

(二)同一單位每年至多申請補助二案,同一單位不得另以相關組織名義重複申請。

(三)本局收受之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給予補助,均不予退件,申請單位亦不得要求退還。

七、評審及審查時間:

(一)本局召開評審會議針對受理申請之計畫書及補助金額進行審核。

(二)評審標準:就計畫主題與內容之重要性、完整性、可執行性、經費編列之合理性、提升本市視覺藝術發展及欣賞人口之效益性等項目綜合考量。

(三)各申請案之審核結果,本局核定後正式函知申請單位。惟相關補助金額需俟臺南市議會預算審議結果而定,本局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補助。

八、本局為推動具有特殊藝術性或時效性之活動,得依實際需要專款補助相關計畫,不受第六點前二款及第七點之限制。

九、撥款及核銷原則:

(一)同一案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二)補助經費達新臺幣一百萬元(含)以上之案件,其撥款事宜應簽訂合約依約辦理,受補助者應於核定補助後檢送修正計畫書送本局辦理簽約事宜。

(三)受補助案件,本局採事後一次撥款方式辦理;如因案件特殊,得敘明理由申請分期撥款。法人或團體受本局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受補助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受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完畢後一個月內編具會計報告或收支清單,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連同成果報告書(含照片檔)送本局辦理結報及核銷。

(五)計畫執行完畢時間為十二月者,受補助者應於十二月二十日前辦理核銷作業,逾期送件致影響會計年度結報者,本局保留取消補助之權利。

(六)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節餘款者,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七)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如所受補助經費為其支出之全部者,應於結案時一併繳回,如為其支出之一部分者,免予繳回。

(八)受補助者應自行保存各項支用單據(發票、收據),供本局事後審核作成相關紀錄。

十、考核及評鑑:

(一)核定補助之案件,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本局得就計畫之執行進行考評,並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依據。

(二)本要點之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經核定之補助案件,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應於計畫執行兩週前函報本局核准。

(三)經核定補助之案件未按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或延遲核銷經費等,本局將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重要參考。

(四)受補助計畫相關文宣資料(含邀請函)應於明顯處載明本局為指導或贊助單位,相關宣傳、記者會、座談、研習、演講及開閉幕式等重要場合,應於活動二週前通知本局。

十ㄧ、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處分,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並於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

(一)檢送之申請資料或其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

(二)拒絕接受查核或評鑑;或經評鑑成效不佳。

(三)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或因故無法履行。

(四)未經本局核准,擅自變更計畫。

(五)未依規定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

(六)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

受補助者經本局通知繳回補助款,逾期不履行者,得依行政執行法或有關規定移送強制執行。

十二、申請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不受理其申請案:

(一)涉及政治團體、政黨等活動。

(二)同一申請案內容已獲本局其他補助或受本府監督之行政法人補助。

(三)申請單位非申請案之主辦單位。

(四)二年內曾因違反法令規定而受處分,或違反公序良俗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