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局為提升表演藝術展演水準,鼓勵本市藝文團體、培育優秀人才,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資格:
(一)團體:經向政府主管機關立案之演藝團體、文化藝術財團法人、社會團體、藝術工作室、文化事業機構等(請檢附相關立案書影本),並取得財稅機關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者。
(二)個人:中華民國國民,並曾於國內外公私立社教機構展演之個人,績效卓著並獲好評者。
三、補助範圍:
(一)有助提升本市藝文水準之音樂類、舞蹈類、現代戲劇類、傳統戲劇類等表演藝術活動。
(二)促進本市文化發展或提升藝文水準有貢獻者,有助於推動表演藝術環境發展之活動。
四、補助金額:
補助計畫所需之部分經費,如演出費、製作費、文宣設計費、講師費、印製費等經常性支出,但不包含受補助單位之人事及行政管理費。
五、補助原則:
(一)
採部分補助方式辦理,額度由審查會議審酌,以不超過其申請計畫經費百分之五十為上限。
(二)
申請計畫之經費調整,以下修不超過百分之二十五為原則,否則一律按比例扣款。
六、申請時間及方式:每年分二期申請,收件期間如有變動本局將另行公告。
(一)第一期:收件期間為當年度十一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止,受理次年度一月至六月所辦理之活動。
(二)第二期:收件期間為當年度五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止,受理當年度七月至十二月所辦理之活動。
(三)
申請單位應於本局公告受理期間內檢具經費補助申請表(含完整計畫書及相關資料),以掛號寄送本局提出申請。送件份數由本局另行公告。
(四)同一單位每年至多申請補助二案,同一單位不得另以相關組織名義重複申請。
(五)本局收受之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給予補助,均不予退件,申請單位亦不得要求退還。
七、評審及審查時間:
(一)
本局召開評審會議針對受理申請之計畫及補助金額進行審核。
(二)評審標準:就計畫主題及內容之重要性、完整性及具體可行性,經費編列合理性及計畫之效益性等綜合考量,並採競爭性評選。
(三)
各申請案之審核結果,本局核定後公告獲補助名單,並正式函知申請單位。惟相關補助金額需俟臺南市議會預算審議結果而定,本局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補助。
八、本局為推動具有特殊藝術性或時效性之活動,得依實際需要專款補助相關計畫。
(一)配合本局活動或緊急重要之申請案,惟不及於第六點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期間內提出補助申請者,本局經審核通過後,得依當時情形與申請人之實際需要,專案補助之。
(二)前款情形之申請,不受第六點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七點規定之限制。
九、撥款及核銷原則:
(一)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二)本局對補助經費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應命受補助者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並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三)受補助案件,本局採事後撥款方式辦理。法人或團體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受補助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受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完畢後十日內編具會計報告或收支清單,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連同成果資料本(含照片檔)送本局辦理結報及核銷。
(五)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節餘款者,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六)若計畫執行完畢時間為十二月,受補助者應於十二月二十日前辦理核銷作業,逾期送件致影響會計年度結報者,本局保留取消補助之權利。
(七)受補助者應自行保存各項支用單據(發票、收據),供本局事後審核作成相關紀錄。
十、考核及評鑑:
(一)經核定補助之案件,必須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本局得就計畫之執行進行考評,並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依據。
(二)
本要點之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經核定之補助案件,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應即函報本局核准。
(三)
經核定補助之案件未按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或延遲核銷經費等,本局將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重要參考。
(四)
受補助計畫之相關文宣資料(包括邀請函)明顯處應載明本局為指導贊助單位,相關宣傳、記者會、座談、研習、演講及開閉幕式等重要場合,應於活動二週前通知本局。
十一、受補助計畫所得之成果資料,其著作權屬於受補助者,受補助者於補助成果完成一年後就其著作權不行使或不為相當行使時,本局得以各種方式為無償使用,受補助者不得對本局行使著作人格權。
受補助者應與其員工或其他有關第三人約定,確保本局享有前項權利。
十二、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處分,追回全部或部份補助款,並於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
(一)檢送之申請資料或其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
(二)拒絕接受查核或評鑑。
(三)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或因故無法履行。
(四)未經本局核准,擅自變更計畫。
(五)未依規定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
(六)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
申請人經本局通知繳回補助款,逾期不履行者,得依行政執行法或有關規定移送強制執行。
十三、申請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不受理其申請案:
(一)涉及政治團體、政黨等活動。
(二)
學校辦理之活動,含學生社團、學校附屬團隊或公民營事業單位附屬團隊。
(三)同一申請案內容已獲本局其他補助或受本府監督之行政法人補助。
(四)
申請單位非申請案之主辦單位。
(五)二年內曾因違反法令規定而受處分,或違反公序良俗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