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特殊教育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促進特殊教育發展,應設特殊
教育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就下列事項提供諮詢意見:
(一)特殊教育政策之研議。
(二)特殊教育規劃工作。
(三)建置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之諮詢。
(四)提供特殊教育服務措施。
(五)提供社會福利、勞工及衛生等有關特殊教育轉銜服務。
(六)其他有關特殊教育發展之諮詢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五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教育局長兼任;
其餘委員由教育局長遴聘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
臺南市教師組織代表、家長代表、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相關機關
(構)及團體代表兼任之。
本會委員名額,其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
得超過半數,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本職同
進退。
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或有不適當之行為者,由本局解聘;其缺額,
由本局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遴選適當委員補足其任期。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指派特殊教育業務單位主管兼任;
所需工作人員,由本局相關業務人員派兼之。
五、本會每半年開會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並得邀請有關機關或人員列席。
六、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為無給職。開會時非由本局人員兼任之委員,得
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七、本要點經公布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