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臺南市社會福利綜合
大樓(以下簡稱本大樓)各場地及設備之管理,特訂定本辦法
。
第 二 條 申請使用場地及設備者,應依本辦法規定繳納使用規費及
保證金,收費金額如附表。
第 三 條 本辦法所稱場地如下:
一、室外:大樓前廣場、兩側走廊、籃球場。
二、五樓:動態培力空間。
三、七樓:韻律教室、多功能研習教室、婦女成果展示空
間、培力教室、多媒體空間-大、多媒體空間-小。
第 四 條 使用各場地應於使用七日前,檢具場地使用申請表及活動
計畫書,向臺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申請,並於
使用前五日內,繳納所使用之場地使用規費百分之二十為保證
金,使用場地之各項收費項目款項應於使用當日前繳納完畢。
第 五 條 下列情形之一經社會局核准者,得免收空調費、清潔費及
場地費用:
一、配合社會局辦理社會福利之免費活動。
二、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
另其他經社會局核准之各項免費活動,除空調費、清潔費
外,得免收場地費用。
第 六 條 本大樓使用場地費用收入全數解繳市庫。
第 七 條 申請使用者繳交保證金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酌情無
息退還一部分或全部:
一、申請使用者不能如期使用並於活動五日前通知本大樓
者,退還全額保證金。
二、申請使用者不能如期使用並於活動三日前通知本大樓
者,退還保證金二分之一。
三、因不可抗力事故如風災、地震、空襲等,致無法使用
者,退還全額保證金。
第 八 條 使用本大樓器材等設備,未經本大樓管理人員同意不得擅
自啟用燈光、音響或其他各項設備。需增加照明或其他電器設
備時,應經社會局同意。
第 九 條 使用本大樓場地設備,應依社會局之規定佈置場地及使用
設備,毀損者,應負責修復或照價賠償。
第 十 條 場地使用期間之佈置、安全維護、傷患急救、公共秩序、
器材設施及人員意外事故處理、公共安全保險等相關事項,均
由申請使用者自行負責。
第 十一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使用,已核准得令其停止使
用:
一、違背政府法令。
二、違反公共秩序、社會善良風俗。
三、使用情形與申請內容不符或擅自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
四、違反使用規定經糾正不立即改善或活動時有毀損本大
樓之建築或設備之虞,經社會局認定不宜使用。
五、公職人員選舉政見發表會或涉及政治活動。
六、從事營利活動。
七、辦理婚喪喜慶相關活動。
八、活動使用時間超過每單元規定時限,未向社會局申請
續用。
九、申請使用場地,使用人數超過上限。
十、違反本大樓規定事項。
第 十二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