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減輕弱勢學生就學負擔,特訂
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弱勢學生,係指設籍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就讀本市
國民中小學且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身心障礙學生:係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二)身心障礙人士子女:係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
(三)低收入戶學生:係指本市依「社會救助法」列冊,本市區公所核發
低收入戶證明之學生。
(四)中低收入戶學生:係指本市依「社會救助法」列冊,本市區公所核
發中低收入戶證明之學生。
(五)原住民族子女:係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依原住民族身分法認定具
有原住民身分者。
三、凡符合前項之資格者之一,於每年三月及九月檢具申請表及下列相關
文件向所就讀學校申請,經學校初審無訛後,由學校自行核定免收費
用,並檢附相關文件向本局申請補助:
(一)身心障礙學生:戶口名簿影本及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二)身心障礙人士子女:戶口名簿影本及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之身心障礙
手冊影本。
(三)低收入戶學生:戶口名簿影本及本市區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書
正本。
(四)中低收入戶學生:戶口名簿影本及本市區公所核發之中低收入戶證
明書正本。
(五)原住民族子女:戶口名簿影本及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之身份證明書影
本。
四、同時具有多項減免或補助身份者,僅能擇一辦理;已申領軍、公教子
女教育補助費者,不得重複申請本項補助。
五、本要點經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