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臺南市為廣納及均衡分配各項教育資源,以提昇教育經費
運用績效,促進教育健全發展,特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
十三條規定,設置臺南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
第 二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
法之規定辦理。
第 三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以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為管理機關。
第 四 條 本基金之資金來源如下:
一、依預算程序撥充之款項收入。
二、學雜費收入。
三、推廣教育收入。
四、建教合作收入。
五、場地設備管理收入。
六、場租門票收入。
七、補助及協助收入。
八、受贈收入。
九、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十、其他收入。
第 五 條 本基金之資金用途如下:
一、教育行政支出。
二、教育局所屬教育機構支出。
三、教學支出。
四、教育活動支出。
五、研究支出。
六、推廣教育支出。
七、建教合作支出。
八、補助及獎勵支出。
九、增置、擴充及改良資產支出。
十、其他支出。
第 六 條 本基金應編列附屬單位預算。
前項預算之編造與執行、決算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應
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七 條 本基金應納入市庫集中支付,並設立分戶專帳存儲運用。
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束,並辦理決算,其餘存權
益應解繳市庫。
第 八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