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之甄選儲訓,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參加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甄選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現任本市公立國民中、小學編制內合格教師,或本局暨所屬機關編制內人員(含體育處、家庭教育中心、南瀛科學教育館)。
(二)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有關國民中、小學校長任用資格規定者。
三、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參加國民中、小學校長甄選:
(一)服務成績優良:
1.學校人員部分:最近五年成績考核,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三年考列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二年考列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以上。
2.教育行政人員部分:最近三年成績考核,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四條考列二年甲等一年乙等以上。
(二)最近三年未曾受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
(三)未違反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三十三條規定之事項。
(四)未違反教師法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七條規定之事項。
四、臺南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甄選小組,置委員若干名,由本局局長擔任召集人,並負責委員之遴聘。本小組工作任務如下:
(一)審訂甄選簡章。
(二)確認資績評分。
(三)決定初、複選錄取人員名單。
(四)其他有關事項。
五、設置甄選審查工作小組,負責審查申請甄選人員資績表件及甄選工作事項。
六、報考組別,分學校行政組與教育行政組。
七、甄選程序:
(一)初選:資績審查,以資績評分表計算分數,各組參加複選名額由簡章規定之。
(二)複選:
1.筆試:教育相關專業知能。
2.口試:分第一、二試場,甄試者須兩場皆參加。
3.平時表現:由本局組成訪評小組對甄試者平日表現深入訪評,平時表現評量項目另訂之。
八、計分方式:
(一)甄選項目及比例:
1.資績評分:占百分之二十五。
2.筆試:占百分之二十五。
3.口試:占百分之二十五。
4.平時表現:占百分之二十五。
(二)成績計算:
1.依各甄選項目比例換算得分加總計分。
2.錄取人員,依甄選總成績高低決定之。
3.甄選成績相同時,依序以資績、筆試、口試、平時表現之成績較高者擇優錄取。
4.前開成績均同分時,由甄選小組決定之。
九、甄選合格者,一律參加當期儲訓,非有特殊事由,不得要求延訓。儲訓成績及格者,發給證書。但曾參加其他縣市校長甄選,並經國家教育研究院儲訓合格者,自取得該合格證書起四年內免參加儲訓。
十、儲訓作業得由本局或委託相關機構辦理。由本局自辦時,其費用由參加儲訓者自付,本局得視情況酌予補助。
十一、儲訓成績及甄選成績得併同作為校長遴選之用。
十二、行政實習:
(一)本局所屬學校教師經甄選合格者,自取得儲訓及格證書當年八月一日起,應至本局或所屬機關實習一學年,實習期間得參加校長遴選作業。
(二)非本局所屬學校教師,俟介聘至本市所屬學校後之當年八月一日起,應至本局或所屬機關實習一學年,實習期間得參加校長遴選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