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訴願人、參加人、訴願代理人或第三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向臺南
巿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申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訴願卷內文書
或原行政處分機關據以處分之證據資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
點辦理。
二、本府收受閱卷申請書經審查後准予閱卷之案件,由承辦人員通知申請
人於指定時間到府閱卷。
三、本府收到閱卷申請書經審查後,認申請事項有訴願法、檔案法、政府
資訊公開法或其他法令規定不得閱覽或限制公開,或其他顯不適當情
事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拒絕之。
四、申請人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於指定時間親至本府閱卷,其委任代理人
者,應提出委任書及受任人身分證明文件。
申請人或其代理人到府閱卷,應於閱卷登記簿上簽名或蓋章後,向承
辦人員洽取卷內文書閱覽,閱畢時應記明時間並簽名後,將原卷交還
承辦人員點收清楚。
五、閱卷應於指定時間及指定之閱覽處所為之,並遵守下列事項:
(一)不得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卷內文書。
(二)裝訂之卷宗不得拆散。
(三)卷內文書閱覽後,應照原狀存放。
(四)不得有其他損壞卷內文書之行為。
(五)卷內文書不得攜出閱覽處所。
閱卷時應遵守承辦人員之指示,不得有喧嘩或其他妨礙秩序之行為。
申請人違反前二項規定之一者,承辦人員除得當場終止其閱卷外,並
得禁止其再行閱卷。
六、訴願案件經依法作成決定後,提起行政訴訟前,申請人得申請閱卷。
如已提起行政訴訟,本府尚未檢卷陳送行政法院時,申請閱卷,仍應
准許,應先將卷宗交閱後再行陳送行政法院。訴願卷宗已檢卷陳送行
政法院者,即不受理申請閱卷。
七、申請閱卷須繳交卷宗使用費。需影印卷內文書者,如使用本府機器影
印,於計算其張數併同卷宗使用費繳納後,憑收據領取所印資料。
前項費用,依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文書使用收費標準規定收取
。
八、依本要點規定所取得之資料,除供本案參考外,不得移作其他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