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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2.09.28 08:2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原臺南縣政府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法規字第0990360004號
法規體系: 原臺南縣法規資料庫/環境保護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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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規程依據公害糾紛處理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臺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任務
如下:
一、轄區內公害糾紛事件之調處。
二、公害糾紛損害賠償申請再調處事件之核轉事項。
三、接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害糾紛裁決委員會指定調處事項。
四、其他有關公害糾紛處理之事項。


第 3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縣縣長兼任之,委員八人至二十人,任期三年
,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業務有關機關代表四人至六人。
二、環境保護專家學者一人至五人。
三、法學專家學者一人至三人。
四、醫學專家學者一人至三人。
五、社會公正人士一人至三人。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總人數,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人數三分之二。


第 4 條
本會委員會議每六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
一人為主席。


第 5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事務,並置幹事三人至
五人,均由本府及本縣環境保護局人員調兼之。


第 6 條
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本府兼任人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第 7 條
本會所需經費,由本縣環境保護局編列預算支應。


第 8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