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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2.10.03 21:1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原臺南縣房屋稅徵收稅率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府法規字第1000650571C號
法規體系: 原臺南縣法規資料庫/稅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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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自治條例依房屋稅條例第六條規定制定之。


第 2 條
房屋稅徵收稅率規定如下:
一、營業用房屋,按其現值課徵百分之三。
二、依法登記之工廠,自有且供直接生產使用之房屋,按營業用房屋減半
    徵收之。
三、住家用房屋,按其現值課徵百分之一點二。
四、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及人民團體等非營業用房屋,按其
    現值課徵百分之二。


第 3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前條第一項第三款修正條文,自九十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