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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2.09.28 09:0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原臺南縣義勇人員福利互助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府警保字第1010091164號
法規體系: 原臺南縣法規資料庫/警察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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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南縣義勇人員福利互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以受理本縣義勇
    人員福利互助金申請案處理及福利互助金管理為宗旨。


二、本會事務所設於臺南縣新營市中正路三號。


三、本會互助金由臺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逐年編列預算支應及義勇
    人員逐年報繳互助金與社會熱心人士捐助成立。


四、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置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副縣長兼
    任。置執行長一人,由警察局長兼任。置副執行長一人,由消防局長
    兼任。置委員八人,由財政處長、主計處長,警察局業務副局長、主
    任秘書、秘書室主任、會計室主任,消防局業務副局長、會計科長分
    別兼任。置監事四人,由民防大隊長、義勇警察大隊長、交通義勇警
    察大隊長、義勇消防總隊長兼任。置組長二人、幹事二人、組員七人
    ,由各業管人員兼任。


五、本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執行長、副執行長、委員、監事、組長
    、幹事、組員均為無給職,如在任期內因故出缺時,由接任人員繼任
    。


六、本會職權如下:
(一)預算與決算之審議核定。
(二)互助金之保管運用。
(三)執行相關法令及本章程規定事項。
(四)其他相關重大業務事項。


七、本會委員會不定期由業務組簽請主任委員同意後召開,如主任委員認
    有必要或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之提議,得召開臨時會議。委員因故不
    能出席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委員代表之。


八、本會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如主任委員因故缺席,
    得委由副主任委員、執行長或副執行長代理之。


九、本會委員會需有過半數之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方得決議。但有關委員會章程、互助金核發標準之修訂等重大事項,
    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方得決議。


十、本會互助金存入金融機構孳息,各項互助金以孳息所得支付為原則,
    必要時得動支互助金本金,互助金運用之一切支出,除符合第一條所
    列宗旨及支付本委員會行政費用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分派或給予任何
    人特殊利益。


十一、本會置執行長一人,由警察局長兼任,置副執行長一人,由消防局
      長兼任,本會例行公務得授權執行長判行或代行。承本會之託綜理
      會務,其下分設義警業務、民防業務、義交業務、義消業務、會計
      及出納六組,由警政、消防單位現有相關人員兼任或由執行長遴報
      本會同意後聘認之,辦理經常事務。
      義警業務組之職掌如下:
  (一)有關義勇警察大隊人員申請互助金案件之文書撰擬及檔案保管事
        項。
  (二)有關會議之記錄及保管事項。
  (三)其他有關主辦及臨時指派事項。
      義消業務組之職掌如下:
  (一)有關義勇消防人員申請互助金案件之文書撰擬及檔案保管事項。
  (二)其他有關主辦及臨時指派事項。
      民防業務組之職掌如下:
  (一)有關民防大隊人員申請互助金案件之文書撰擬及檔案保管事項。
  (二)其他有關主辦及臨時指派事項。
      義交業務組之職掌如下:
  (一)有關交通義勇警察大隊人員申請互助金案件之文書撰擬及檔案保
        管事項。
  (二)其他有關主辦及臨時指派事項。
      會計組(警察局部分)之職掌如下:
  (一)有關本會帳務處理程序與準則之規劃事項。
  (二)本會記帳憑證、會計簿籍及會計報告之編製事項。
  (三)本會會計、簿記之登記事項。
  (四)本會帳務之清理事項。
  (五)本會會計檔案之保管事項。
  (六)本會其他有關會計應辦及臨時指派事項。
      會計組(消防局部分)之職掌如下:
  (一)有關帳務處理程序與準則之執行事項。
  (二)記帳憑證之審核事項。
  (三)會計、簿記之審核事項。
  (四)帳務之清理事項。
  (五)會計檔案之保管事項。
  (六)其他有關會計應辦及臨時指派事項。
      出納組(警察局部分)之職掌如下:
  (一)本會現金收支保管事項。
  (二)本會銀行往來及款項撥匯事宜。
  (三)本會各類福利互助補助金撥發。
  (四)本會其他有關出納應辦及臨時指派事項。
      出納組(消防局部分)之職掌如下:
  (一)互助金報繳收支保管事項。
  (二)各類福利互助申請案經手。
  (三)各類福利互助補助金轉發。
  (四)其他有關出納應辦及臨時指派事項。


十二、本會於每一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應將業務及財務報表,報請本府
      備查。


十三、本會永續成立,如因故解散時,所有財產悉歸本府,不得以任何方
      式歸屬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機構。


十四、本會互助金核發額度標準另訂之。


十五、互助金之申請,由當地之業務機關(構)收受互助人申請並循序審
      定後提報本會辦理;所有之互助案件均由業務組簽請執行長核可後
      ,互助金再由會計組、出納組(警察局部分)負責撥發。


十六、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並應設立專
      帳以記載各項收支及財物狀況。


十七、本縣義勇人員福利互助事項,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
      理。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