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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2.10.02 05:2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原臺南縣都市計畫區騎樓設置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70 年 00 月 0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府法規字第1010572988C號
法規體系: 原臺南縣法規資料庫/城鄉發展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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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臺南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二十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商業區面臨寬度七公尺以上計畫道路,住宅區面臨十二公尺以上計畫道路
兩旁基地上之建築物,均應設置騎樓,但讓出其騎樓寬度作為無遮簷人行
道退後建築者不在此限。
一般工業區應自建築線退縮三公尺建築,綜合開發工業區依各工業區管理
中心規定退縮建築。


第 3 條
騎樓之寬度(自道路境界線至地面層外牆之長度)。
一、路寬未滿十五公尺者三‧五公尺。
二、路寬十五公尺以上者四‧○○公尺。


第 4 條
騎樓柱正面應自道路境界線退縮五十公分。


第 5 條
騎樓之淨寬不得小於 2.50 公尺,騎樓柱不得小於 30 公分。


第 6 條
騎樓淨高不得小於三‧○○公尺。


第 7 條
騎樓地面應與人行道齊平,無人行道者應高於道路邊界處十公分至廿公分
,表面舖裝平整,不得裝置任何台階或障礙物,並應向道路境界線作成四
十分之一坡度。


第 8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