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府)為力行人力精簡政策、減輕財政負擔及維護
臺南市立體育場(以下簡稱本場)所屬各運動場設施完整,充分運用各運
動場,推展全民體育活動,訓練選手及舉辦比賽,特依地方制度法第十九
條第四款第六目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本場所屬運動場如下:
一、臺南市立橄欖球場。
二、臺南市立足球場。
三、臺南市立槌球場。
四、臺南市立射箭場。
五、臺南市立溜冰場。
六、臺南市立自由車場。
七、臺南市大林路複合式籃球場。
第 3 條
臺南市體育會或臺南市體育會所屬單項委員會、各機關、學校、團體,得
依本辦法認養前條所稱運動場。
第 4 條
經認養之運動場應維持其專項運動之使用功能,不得限定使用對象及營利
使用。
運動場之水電及維護管理費用,由認養者自行負擔。
第 5 條
為管理及維護運動場,認養者應檢附認養計畫書,向本場提出申請,經審
核通過,應簽訂認養契約書,陳報市府核備。
認養期限以二年為限,認養期滿應另行申請,認養成效考核成績優等者得
優先續約。
認養期間,違反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該運動場需另作使用或有考核認養成
效不佳情事者,本場得無條件與認養者終止認養契約。
第 6 條
本場得辦理認養成效考核,考核方式由本場另訂之。
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