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殯葬設施及殯葬服務業之管理與
輔導,確保消費者權益,提昇本縣殯葬服務品質,茲依殯葬管理條例
第三十四條第二項及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查核、評鑑及獎勵之對象如下:
(一)殯葬設施:本縣轄內依法設置之公、私立殯葬設施。
(二)殯葬服務業:本縣轄內經許可設立、登記營業之殯葬禮儀服務業。
三、殯葬設施之查核,每年辦理一次;殯葬設施及殯葬禮儀服務業之評鑑
及獎勵,每三年至少辦理一次。
四、殯葬設施與殯葬服務業之查核、評鑑,由本府邀集有關機關、團體代
表及學者、專家組成查核評鑑小組為之,必要時得委託相關專業團體
辦理評鑑。
本府查核評鑑小組成員不得少於五人,必要時得分組辦理查核、評鑑
,分組成員不得少於三人。
五、查核、評鑑小組成員在查核、評鑑程序中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所
定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行迴避。
六、殯葬設施查核項目如下:
(一)設置許可、建築物使用執照等相關文件。
(二)經營管理。
(三)殯葬設施及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是否符合環保法規。
(四)其他依法應設置之設施。
七、殯葬設施評鑑項目如下:
(一)組織管理。
(二)建築物及設施設備。
(三)服務內容及品質。
(四)改進及創新措施。
(五)消費者權益之保障。
(六)其他經評鑑小組決議之事項。
八、殯葬服務業評鑑項目如下:
(一)組織管理。
(二)相關證照、商品或服務項目、價金或收費標準展示。
(三)消費權益保障。
(四)改進及創新措施。
(五)其他經評鑑小組決議之事項。
九、第六點至第八點查核、評鑑項目之內容及評鑑之配分,由本府於查核
、評鑑實施一個月前通知殯葬設施及殯葬服務業設置者或經營者。
十、評鑑結果分為以下等第: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
(四)丙等:未達七十分者。
前項評鑑結果本府應通知受評鑑者,並公布之。
十一、評鑑結果列為優等或甲等,得頒發獎狀、獎牌或以其他適當之方式
獎勵之。
十二、評鑑結果列為丙等者,應依據評鑑結果之改善項目,於通知送達之
次日起三個月內改善,並將改善情形報本府核備,未依限完成改善
者,本府得公告之。
十三、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