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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2.10.02 06:5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原臺南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5 月 3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法規字第0990360006號
法規體系: 原臺南縣法規資料庫/財政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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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提升補助業務效益,有效配置政府有限資源,特依縣(市)單位預
    算執行要點第二十五點規定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助,除中央補助款中央法規另有規定者外,悉依
    本作業要點辦理。


三、補助對象、條件或標準如附表。

附表
臺南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助對象、條件或標準
一、補助對象:經本府立案之非營利民間團體及個人。
二、對社區或民間團體之補助標準,每一年度以不超過二萬元為原則。社
    區範圍如涵蓋二個村(里)以上,每增加一村(里)增加補助一萬元
    。社區增置辦公設備之補助,以不超過三萬元為原則。
三、議員建議事項補助標準如下:
(一)屬本府社會處主管業務,其補助標準如下:
      1.社區或民間團體辦理之活動,每一年度之補助,以不超過三萬元
        為原則。
      2.社區或民間團體推動具有教育、文化、清潔或綠美化內容之活動
        ,得不受前目補助之限制,但一社區或民間團體之全部補助以不
        超過十萬元為原則。
      3.社區增置辦公設備,每一年度之補助,以不超過三萬元為原則。
(二)屬本府教育處、文化處、民政處及勞工處主管業務,除下列八項活
      動外,其餘不補助;補助標準每一年度以不超過二萬元為原則:
      1.親子教育活動。
      2.非本府主辦之體育、文康活動。
      3.教學成果展。
      4.假日文化廣場。
      5.民俗技藝活動。
      6.讀書會。
      7.民俗傳統技藝研習與訓練。
      8.祭典活動。
四、餐敘、旅遊、參訪、獎金、紀念品及服裝類不予補助,但情形特殊,
    經敘明詳細理由,專案簽奉縣長核可者,不在此限。
五、本作業要點之各項補助,因情形特殊超過本標準規定金額者,須敘明
    詳細理由專案簽奉縣長核定後辦理。
六、同一案件以向一個機關(單位)申請補助為原則。
    同時向本府暨所屬機關以外之機關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
    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金額。
七、中央補助款,依中央補助標準辦理。


四、受補助經費之用途須符合各機關所列計畫內容,及本府採購、補助及
    委辦經費管理要點(以下簡稱經費管理要點)之規定。


五、民間團體及個人申請經費補助應檢附詳實實施計畫及經費概算明細表
    ,備具申請函文提出申辦。其如需先向鄉鎮市公所申請者依其程序辦
    理。


六、各機關受理申請補助案件後,應依經費管理要點規定詳予審查,並簽
    奉核定後辦理。
    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七、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竣後一個月內,檢附相關資料憑據(包括
    活動照片)函送補助機關備查或報銷。
    受補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
    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如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之收入應予繳回。
    民間團體對相同內容申請之案件未核銷前,不得申請新案。


八、各機關(單位)對於補助款之運用及效益,應負責審核並派員隨時抽
    查。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
    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
    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凡無正當事由逾越核銷期限,補助機關將予列管作為下次補助之考量
    。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