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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2.03.24 21:0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原臺南縣觀光旅遊服務文宣品放置申請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3 月 09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0 年 03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南市風管旅字第1010927276號
法規體系: 原臺南縣法規資料庫/觀光管理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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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南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促進臺南縣觀光旅遊市場的發展,暨
    免費提供觀光旅遊服務資訊並維護服務景觀一致,特訂定本須知。


二、申請資格:
 (一) 凡經政府機關立案通過之公私立團體,其文宣品內容需符合下列項
      目之一者均可提出申請:
      1.政府機關主辦、協辦或列名指導單位之觀光旅遊活動及宣導資訊
        等文宣品。
      2.本府主辦、協辦之活動或與本府有合作關係之公私團體舉辦之活
        動,惟其活動性質須與本縣之觀光旅遊推廣工作相關。
      3.其他純屬本縣觀光旅遊推廣之文宣品,包括公私團體所舉辦之本
        縣觀光旅遊活動以及旅遊景點、旅遊行程、旅館、飯店、交通等
        推廣資訊。
 (二) 凡內含商業廣告之文宣品內容以觀光旅遊推廣為主,非以商業營利
      為主要目的,內容若過於商業化而有違服務大眾之公共利益目的時
      ,本府得不予受理。


三、申請程序:
 (一) 申請單位應於預定開始放置日7 個工作天前填妥備齊下列表格文件
       (請逕自從本府網站下載或親自本府領取,地址:臺南縣新營市民
      治路 36 號 (世紀大樓 6  樓) 交通局觀光局觀光行銷及管理課,
      電話 6353226) 以快遞或於上班時間親至本府交通局觀光局觀光行
      銷及管理課辦理 (如有缺件,恕不受理) :
      1.申請書 (加蓋公司機關大小章) 
      2.委託書 (加貼受託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4.活動企劃書 (或行銷企劃書) 
      5.文宣品樣張
 (二) 前項 2、3、4  款文件政府機關得免附。


四、文宣品開放申請規格、張貼及放置時間、位置:
 (一) 本須知所稱之文宣品係指下列宣傳品:
      1.傳單:單張或單張摺疊刊載訊息之文宣品。
      2.新聞紙:指用一定名稱,刊期為 1  日以上 6  日以下,且按期
        出版之報紙及通訊稿。
      3.雜誌:指用一定名稱,刊期為 7  日以上 3  月以下,且按期出
        版之刊物。
 (二) 為顧及櫃台景觀一致,文宣品需符合摺疊後規格為長 25 公分、寬
      16  公分以內之摺頁 (標準規格為長 21 公分、寬 20 公分或 A4
      規格) 。
 (三) 文宣放置位置為臺南縣新營車站旅遊服務提供之文宣架 (放置位置
      由本府決定) 。
 (四) 因旅遊服務中心之文宣架空間有限,每次申請以二種文宣品 (二格
      ) 為限,每種文宣品之放置時間至多以 2  個月為限,惟重要之觀
      光活動推廣及宣導得視實際需求經本府同意後酌量延長。
 (五) 放置之文宣品由申請單位自行負責補充及維護。


五、發送規定:
 (一) 文宣品審核通過後,由本府發予授權書以供申請單位證明發送之用
      。
 (二) 申請單位應於准予放置之前一天,自行派員發送核定數量之文宣品
      至所核准申請之旅遊服務中心,交由內部服務人員依欄位空間調配
      上架 (並註記於授權書後) ,申請單位不得異議,分配後空間係於
      核淮使用期間內固定使用,並由申請單位自行補充。
 (三) 授權書未加蓋本府文宣品專用章或經塗改者,無效。


六、其他規定:
 (一) 申請案核可後由承辦人電話通知申請單位,申請單位應於核准之日
      期前至本府領取授權書,若因申請單位作業疏失延誤張貼日期,本
      府概不負責。
 (二) 本府審核文宣品得視臺南縣旅遊服務實際狀況需要有權對申請之時
      間、站數、份數酌予修改。
 (三) 申請案件一旦受理或核可,即以申請單上填寫之資料為主,申請單
      位不得要求另做修改。
 (四) 文宣品內容不得違反善良風俗、侵害著作權、智慧財產權、誇大不
      實內容或涉及政治性,若因上述情事涉訟,由申請單位自負民、刑
      事法律責任。
 (五) 本府受理文宣品申請案件,不論通過與否,概不退件。
 (六) 本府保留審核通過與否之權利。
 (七) 文宣品放置期間不得逾授權書規定之期限,期間屆滿時申請單位應
      自行清除,否則由本府逕行清除,申請單位不得異議。
 (八) 文宣品內容之責任由申請單位自行全權負責,雖經本府核可,但僅
      係表示本府准予放置之意,本府就該文宣品之內容不予負責。
      如該文宣品因侵害第三人之權益而致本府遭受任何損害,申請單位
      應全額賠償。
 (九) 經本府核可放置之文宣品,於核可期間內,如因本府業務需要或政
      策上考量,得提前終止核可期間,通知申請人限期將該文宣品取回
      或清除,如逾期未取回或清除,該文宣品視為廢棄物,任由本府處
      置,申請單位不得要求本府賠償任何損害。


七、申請人違反須知規定效果:
 (一) 文宣品需經本府審核通過後始准予發送放置,凡有夾帶廣告或非本
      府核准之文宣等情事者,將依相關規定處理,本府並得將該文宣品
      視為廢棄物,及停止該機構申請本項業務半年以上、二年以下之權
      利。
 (二) 若經本府查覺申請文宣品活動內容與實際辦理內容不同,本府將停
      止該機構申請權利一年。


八、申請書、委託書及授權書各詳如附件一至附件三。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