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總述
一、為執行臺南縣縣有不動產產籍管理,特訂定本規範。
二、本規範所稱不動產,係指公用及非公用之土地及建築改良物。
三、本規範所稱主管機關為本府財政局;管理機關、單位為直接使用機關
、單位、學校或依業務屬性區分之各業務單位。
四、管理機關、單位應就所經管之不動產,設置財產資料卡 (以下簡稱財
產卡) 及明細分類帳,並備份送主管機關彙總建檔列管。財產卡之登
入,以一物一卡為原則。
財產帳、卡已建立電子資料檔案者,得以電子檔案或網路傳輸替代,
並定期備援。
五、財產卡由管理機關、單位保管,並指定專人管理。管理人員應隨時注
意產籍資料之異動,如有誤繕、漏登、標示變更或其他原因致產籍資
料與實際情況不符者,管理機關、單位應辦理異動更正,並將異動情
形通知主管機關釐正產籍資料。
六、各類財產帳及財產卡一經設置,應妥善保管使用,如遇有毀損遺失時
,應予補建。
七、管理機關、單位應就所保管之土地、建物所有權狀及他項權利證明書
等財產權利憑證,設置備查簿,隨時登記其收發情形,以備查考。
八、管理財產帳、卡之人員異動時,其保管之財產帳、卡、財產清冊、財
產權利憑證及財產登記憑證,應列冊辦理交接。
九、主管機關對於各管理機關、單位產籍登記事務,應定期或不定期檢查
,以落實產籍管理。
十、主管機關應就管理之產籍資料每年定期與土地登記資料進行檢核,使
產籍資料與土地登記資料一致,以健全產籍管理。
貳、產籍之登錄列管
一、管理機關、單位應依所管有不動產性質,區分類別為公務用、公共用
、事業用或非公用不動產登錄列管。
二、土地新增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產籍登錄及列管:
(一) 發生原因
依法徵收、價購、接管、受贈及奉核定有償撥用等原因,增加經管
之縣有土地。
(二) 列帳價格
按當期申報地價列帳。價購、徵收或有償撥用者,依其取得之價格
列帳,並俟取
得價格低於當期申報地價時,再依申報地價調整產價。
(三) 登錄列管
1.管理機關、單位於地政事務所辦竣徵收、價購、接管、受贈及有
償撥用等登記後,登錄財產卡資料列帳管理。
2.檢附下列文件陳報機關首長核定後,乙份送交會計單位:
(1) 財產分類量值統計表 (二)
(2) 財產增加單
(3) 土地所有權狀影本 (未繕狀者免附) 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
3.檢附下列文件函送財政局建檔列管:
(1) 財產卡
(2) 財產增減表
(3) 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或土地登記謄本影本
(4) 地籍圖影本
(5)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影本
(6) 產權取得證明文件影本
4.將下列文件列冊保管:
(1) 財產卡
(2) 土地所有權狀 (未繕狀者免附)
(3) 土地登記謄本
(4) 地籍圖
(5)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6) 產權取得證明文件
(7) 已申請鑑界者之立樁照片 (能看出樁位及周遭明顯地形地物)
,以利樁位遺失時,可大致判定樁位地界之用
(8) 提供他人使用之契約文件及奉准原簽
三、建物新增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產籍登錄及列管:
(一) 發生原因
依法買賣取得、接管、受贈、奉核定有償撥用、新建等原因增加經
管之縣有建物。
(二) 列帳價格
按建築支出費用或取得之原價列帳;但建築支出費用或取得之原價
無法查明者,依稅捐機關當期課稅現值列帳,無課稅現值者,由管
理機關、單位估定之。
(三) 登錄列管
1.管理機關、單位於地政事務所辦竣建物買賣取得、接管、受贈、
有償撥用、新建等登記後,登錄財產卡資料列帳管理。如短期無
法辦理建物登記或未能辦理建物登記者,則於完成點交後,向稅
捐機關申請設立 (變更) 稅籍,並自行編列臨時建號,登錄財產
卡資料列帳管理。
2.檢附下列文件陳報機關首長核定後,乙份送交會計單位:
(1) 財產分類量值統計表 (二)
(2) 財產增加單
(3) 建物所有權狀影本 (未繕狀者免附) 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
3.檢附下列文件函送財政局建檔列管:
(1) 財產卡
(2) 財產增減表
(3) 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登記謄本影本
(4) 產權取得證明文件或點交記錄 (未辦登記者)
(5) 稅籍資料
4.將下列文件列冊保管:
(1) 財產卡
(2) 建物所有權狀 (未繕狀者免附)
(3) 建物登記謄本
(4) 建物建造、使用執照及測量成果圖
(5) 位置平面圖
(6) 點交紀錄 (未辦登記者)
(7) 稅籍資料
(8) 產權取得證明文件
(9) 提供他人使用之契約文件及奉准原簽
參、產籍之異動處理
一、土地減少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產籍異動:
(一) 發生原因
依法撤銷徵收、出售及奉核定由他級政府機關有償撥用等原因,減
少經管之縣有土地 (或價值) 。
(二) 除帳
1.管理機關、單位於地政事務所辦竣登記後,將產籍資料辦理減損
除帳或減值處理。
2.檢附下列文件陳報機關首長核定後,乙份送交會計單位:
(1) 財產分類量值統計表 (二)
(2) 財產減損單
(3) 土地登記謄本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
3.檢附下列文件函送財政局釐正列管資料:
(1) 財產增減表
(2) 土地登記謄本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
二、建物減少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產籍異動:
(一) 發生原因
因出售、報廢及拆除、有償撥用、滅失等原因,減少經管之縣有建
物 (或價值) 。
(二) 除帳
1.管理機關、單位於地政機關辦竣登記後,將產籍資料辦理減損除
帳或減值處理;建物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者,依行政院訂頒
各機關學校財物報廢分級核定金額表等規定辦理。
2.檢附下列文件陳報機關首長核定後,乙份送交會計單位:
(1) 財產分類量值統計表 (二)
(2) 財產減損 (減值) 單
(3) 建物登記謄本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
3.檢附下列文件函送財政局釐正列管資料:
(1) 財產增減表
(2) 建物登記謄本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
(3) 財產卡 (部分滅失)
(4) 建物所有權狀影本 (部分滅失)
三、管理機關、單位變更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產籍異動:
(一) 發生原因
因土地使用性質變更、移轉使用或奉核定由他級政府機關撥用等原
因,變更管理機關、單位。
(二) 土地使用性質變更、移轉使用,變更管理機關、單位之登錄列管:
1.原管理機關、單位應辦事項:
(1) 將產籍資料辦理減損除帳。
(2) 檢附下列文件陳報機關首長核定後,乙份送交會計單位:
A.財產分類量值統計表 (二)
B.財產減損單
C.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
(3) 檢附下列文件函送財政局釐正列管資料:
A.財產增減表
B.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
2.新管理機關、單位應辦事項:
(1) 登錄財產卡資料列帳管理。
(2) 檢附下列文件陳報機關首長核定後,乙份送交會計單位:
A.財產分類量值統計表 (二)
B.財產增加單
C.土地、建物所有權狀影本 (未繕狀者免附) 或其他證明文件
影本
(3) 檢附下列文件函送財政局建檔列管:
A.財產卡
B.財產增減表
C.土地、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影本
D.地籍圖影本
E.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影本
F.建物測量成果圖影本
G.產權取得證明文件影本
(4) 將下列文件列冊保管:
A.財產卡
B.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狀 (未繕狀者免附)
C.土地或建物登記謄本
D.地籍圖
E.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F.建物測量成果圖
G.產權取得證明文件
H.稅籍資料
(三) 奉核定由他級政府機關撥用,變更管理機關之登錄列管:
1.原管理機關、單位應辦事項:
(1) 於地政事務所辦竣管理機關變更登記後,將產籍資料辦理減損
除帳。
(2) 檢附下列文件陳報機關首長核定後,乙份送交會計單位:
A.財產分類量值統計表 (二)
B.財產減損單
C.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
(3) 檢附下列文件函送財政局釐正列管資料:
A.財產增減表
B.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
2.新管理機關應辦事項:
(1) 於地政事務所辦竣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並發給所有權狀 (未繕狀
者免附) 後,辦理產籍登錄。
(2) 檢附下列文件函送財政局核備:
A.財產分類量值統計表 (二)
B.財產增減表
(3) 將下列文件列冊保管:
A.財產卡
B.土地、建物所有權狀 (未繕狀者免附)
C.土地、建物登記謄本
D.地籍圖
E.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F.建物測量成果圖
G.產權取得證明文件
H.稅籍資料
四、因土地分割、合併、重測、重劃及地價調整等原因,應依下列規定辦
理產籍異動:
(一) 列帳價格:
土地分割、合併、重測、重劃,依異動後之申報地價入帳。
(二) 登錄列管
1.土地分割、合併、重測、重劃後之登錄列管:
(1) 管理機關、單位於地政事務所辦竣登記後,將分割、合併、重
測、重劃前之資料辦理減損更新,並重新登錄分割、合併、重
測、重劃後之各筆土地資料。
(2) 檢附下列文件陳報機關首長核定後,乙份送交會計單位:
A.財產分類量值統計表 (二)
B.財產增 (減) 單
C.土地所有權狀影本 (未繕狀者免附) 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
(3) 檢附下列文件函送財政局建檔列管:
A.財產卡
B.財產增減表
C.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或土地登記謄本影本
D.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影本
E.分算地價表影本
(4) 將下列文件列冊保管:
A.財產卡
B.土地所有權狀 (未繕狀者免附)
C.土地登記謄本
D.地籍圖
E.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2.地價調整之登錄列管:
(1) 主管機關每年一月應於產籍資料登錄當期土地公告現值,並隨
公告地價調整登錄申報地價,以調整帳值。
(2) 管理機關、單位應隨公告地價調整登錄申報地價,以調整帳值
。
肆、產籍之檢核
一、主管機關應就縣有土地之產籍資料,每年至少與地籍總歸戶資料核對
一次,並得視需要不定期辦理。資料核對結果不符者,應交由管理機
關、單位查明更正,並由主管機關追蹤列管。
二、管理機關、單位對於資料不符之處理:
(一) 地段、地號不符者,應洽地政機關查明是否曾辦理重測或重劃,並
依查證結果辦理產籍異動更正。
(二) 因徵收、價購而新增之土地、建物,尚未建立財產帳者,應依規定
辦理產籍新增。
(三) 已建立財產帳卡而尚未辦理產權登記者,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相關規
定,洽地政事務所辦理產權登記。
(四) 面積不符者,應洽地政機關查詢該筆土地是否曾辦理分割,或係誤
繕,並依查證結果辦理面積異動更正。
(五) 申報地價、公告現值、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或編定不符者,依地政
資料辦理產籍異動;都市計畫土地則另洽都市計畫單位查明都市計
畫分區及用地別,辦理產籍異動。
伍、報表作業
一、平時報表:
管理機關、單位於辦理產籍新增或異動,涉及財產增減作業時,應檢
附下列文件陳報機關首長核定後,乙份送交會計單位:
(一) 財產分類量值統計表 (二)
(二) 財產增加 (減損、轉增、轉減、增值、減值) 單
(三) 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二、月報表:
(一) 各管理機關、單位財產管理人員每月應列印下列報表陳報首長核定
後,乙份送交會計單位:
1.財產分類量值統計表 (二)
2.財產增減表
(二) 土地、建物資料有異動時 (公告地價調整除外) ,管理機關、單位
應於一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函送財政局建檔列管:
1.所有權狀影本或登記謄本影本
2.使用分區證明影本
3.財產卡
4.財產增減表
三、半年及年報表:
管理機關、單位於每年七月、元月十五日前,應檢附下列文件函送財
政局:
(一) 財產增減表
(二) 財產分類量值統計表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