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以
下簡稱本辦法)第 4 條規定,供本府據以審查都市計畫容積移轉申
請案件,特訂定「臺南縣實施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及作業
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依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得申請容積移轉之土地從其規定辦理。已依
前述規定申請之土地,不得同時適用本辦法。
三、本府受理容積移轉許可審查,除相關法令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但
都市計畫說明書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辦理。
四、申請容積移轉許可案件,應依本辦法規定檢附相關文件,送本府城鄉
發展處都市計畫科收件辦理。
前項送出基地之容積移轉應配合與接受基地之建造執照提出申請,並
於取得本府核發之許可函後,依建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五、下列各款土地不得為接受基地:
(一)位於農業區、河川區、風景區、保護區等其他非都市發展用地。
(二)實施容積率管制前已取得建造執照且實際使用容積已超過現行容積
率規定之土地。
(三)依本縣各都市計畫規定或原擬定機關公告禁止容積移轉地區之土地
。
(四)經本縣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並由本府公告禁止容積移轉地區之土
地。
(五)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列為禁限建區域之土地。
六、接收基地如毗鄰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36 條規定之古蹟保存區,申請人
應檢附接收基地建築計畫圖說併同申請。
前項有關建築計畫圖說應至少包含建築物形貌、用途別、使用強度、
高度、建築配置等項目。
七、接受基地應臨接 8 公尺以上寬度之道路,且基地面積應超過 300
平方公尺,並符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之最小建築基地面積。
八、送出基地得申請容積移轉之優先次序,本府主管機關得會同有關機關
(構)依都市計畫分區發展優先次序、未來地方建設時序及公共設施
保留地劃設先後,訂定優先移轉次序另行公告。
前項優先次序如已於各都市計畫書載明,則從其規定。
九、接受基地 2 筆以上者,應按申請容積移轉當期之各接受基地公告土
地現值,以面積加權平均計算之,送出基地 2 筆以上者,亦同。
接受基地 2 筆以上,且位於不同土地使用分區者,其容積率以面積
加權平均計算之。
十、申請容積移轉案件應附文件如後,並備齊乙式 2 份,影本需加註與
正本相符並簽名或蓋章。
(一)臺南縣政府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許可審查申請書。
(二)送出基地所有權人同意書及權利關係人同意書。
(三)臺南縣政府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許可審查計算表。
(四)送出基地所有權人及接受基地所有權人身份證明文件影本。
(五)送出基地及接受基地之地籍圖謄本及土地登記謄本。
(六)送出基地及接受基地之土地所有權狀影本。
(七)接受基地及送出基地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八)接受基地之建築線指示(定)圖。
(九)其它證明文件。
前項所有權人為法人時,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
證明,並於同意書記明確依有關法令規定完成處分程序及檢附相關證
明文件。
本府城鄉發展處得依實際作業需求,修改或調整第一項各文件之格式
內容。
十一、申請辦理容積移轉如有委託申請之情形,除依本要點規定檢具申請
文件外,並應檢附委託書相關文件證明。
十二、本要點容積移轉許可審查作業程序如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