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1.05.29 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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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原臺南縣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規費收費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8 月 25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民戶字第1010012372號
法規體系:
原臺南縣法規資料庫/民政類
立法理由:
臺南縣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規費收費基準 立法理由.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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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一、本基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縣核發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之收費數額,每張新臺幣二百元。
三、本基準所定收費數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
情形等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四、本基準自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