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理及維護本府中正堂場地暨設
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中正堂使用、借用範圍如下:
(一)典禮-國定紀念日、政府規定之慶典及機關、學校、立案之法人、
團體舉行之典禮
(二)會議-機關、學校、立案之法人、團體有關工作會報或會議。
(三)晚會及同樂會-限機關、學校、立案之法人、團體舉辦者。(私人
婚喪喜慶、公、私辦政見發表會或營利活動一概謝絕)
(四)本府各單位及附屬機關本於職掌舉辦之活動。
(五)經專案簽准者,不受第(三)項之限制。
三、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府得予拒絕或停止其借用:
(一)另有特殊重要公務須使用時。
(二)違背國策或有害於社會公益者。
(三)有違公序良俗或申請內容者。
(四)違反借用申請內容者。
(五)其他本府認為不宜使用者。
四、本府中正堂收費標準如下:
┌─────┬────────────────┬─────┐
│項 目│標 準│備 註│
├─────┼────────────────┼─────┤
│場地費 │5,000 元/場 │ │
├─────┼────────────────┼─────┤
│冷氣空調費│2,000 元/場 │ │
├─────┼────────────────┼─────┤
│預演費 │2,000 元/場 │ │
└─────┴────────────────┴─────┘
五、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舉辦活動或辦理上級交辦事項,得免費優先使
用。
其他政府機關、學校、或公益法人(團體)辦理公益活動,得免收場
地費。但應繳納冷氣空調、出勤人員(正常上班時間以外之時間,依
其薪資按出勤時數計算)等費用。
除前項免費使用者外,應依第五點所訂標準收取費用入庫。
申請借用者,應於借用 2 週前向本府行政管理處(事務科)索取申
請表格,辦理申請借用手續,經同意後依規定使用。使用完畢,應打
掃清潔及回復原狀,如有毀損,並應即負責修繕或賠償責任。
六、借用場地時間分為八時至十二時、十三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分,十
八時至二十二時三種場次,晚間不得超過二十二時,如有特殊情形,
經本府同意得延長之,但以半小時為限。(每場次以四小時為一基數
,未滿四小時者以四小時計算,超出四小時另加一基數收費)
七、申請借用場地者,無論使用與否,其所繳納之費用概不退還。但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得酌予退還費用之一部或全部,申請人不得異議或請
求賠償:
(一)因不可抗力之事故(如風災、地震、空襲等)無法如期使用者,無
息退還所繳費用之全部。
(二)因停電或場地設備臨時故障,致申請單位無法如期使用者,無息退
還所繳費用之全部。
(三)本府如有特殊需要須收回使用時,得通知申請人改期;如無法改期
者,無息退還所繳費用之全部。
八、活動內容與申請登記不符或轉讓其他單位使用者,本府得停止其借用
,所繳費用概不退還。
九、本府中正堂僅提供場地使用,並由管理人就現有設備負責管制、操作
,場地佈置由借用單位自行負責。
十、凡經同意使用者,不得任意移動或毀損場地設備;如需張貼海報、宣
傳標語等,應在本府指定之地點設置,不得在場地四週擅設或張貼。
十一、借用單位不得於場地內、外從事烹煮或設宴。
十二、借用單位非經本府同意不得任意接引或變更電線及電器設備,以策
安全。
十三、借用單位之彩排、預演及佈置,必需配合本府上班時間內或場地空
檔舉行,但最多不得超過一場次之時間。
十四、借用單位應維護場地之環境清潔,一切設備或物品如有毀損或遺失
,應負賠償責任。
十五、場地使用期間安全維護、傷患急救、公共秩序、器材設施、人員意
外保險及其他可委諸於申請借用者,均應由申請單位自行負責處理
。
十六、借用單位於使用完畢後,應即通知管理人員驗收接管。
十七、如有違反本規定,經兩次勸導未改善者,列為拒絕借用單位。
十八、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