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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2.03.23 15:1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原臺南縣虎頭埤風景區管理所公共造產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5 月 05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05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法規字第1000336340C號
法規體系: 原臺南縣法規資料庫/觀光管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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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臺南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充裕自治財源,推展虎頭埤風景區之營運
,特設置虎頭埤風景區管理所公共造產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依據
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準用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3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以本府為主管機關,由本縣虎頭埤風景區管理所負責收支、保管及運用



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經營服務收入。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其他有關收入。


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公共造產事業之管理維護及業務費用支出。
二、公共造產事業之各項建設費用支出。
三、其他有關支出。


第 6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注意收益性及安全性,於縣庫設立專戶存
管。但應業務需要,經本府財政局同意者,得存入其他金融機構。


第 7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
審計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8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歸屬本府之餘存權益應解繳縣庫。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