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作業程序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卅條第一項規定訂定。
二、衛生局、消防局及急救責任醫院平時應辦事項如下:
(一) 衛生局:
1.應採任務編組方式成立「重大事故緊急應變小組」,其成員至少
應包括局長、副局長及緊急醫療救護、防疫、食品衛生管理等業
務課室主管及承辦人。務必要能達到廿四小時隨時可動員之狀況
,以辦理事故發生時之緊急醫療救護、急救藥品管理、傳染病防
治、家戶衛生輔導及食品衛生管理等工作。
2.督導轄內各急救責任醫院,維持急救無 (有) 線電通訊網路之暢
通。
3.督導各急救責任醫院確實儲備急救所需藥品、器材及完成救護隊
編組,以應災害發生時,可立即提供緊急醫療救護隊。
4.負責大量傷病患救護演練之醫療救護隊、藥品器材及救護車輛之
調派事宜。
5.彙整統計轄區內各急救責任醫院緊急救護醫療資源。
6.督導轄內各急救責任醫院協助緊急醫療救護相關之訓練、宣導與
諮詢服務。
7.辦理社區民眾一般急救訓練,加強宣導民眾自救之觀念。
(二) 消防局:
1.督導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及各消防分隊,與衛生局及各急救責任醫
院間,維持無 (有) 線通訊網之暢通,以應事故發生時之通報,
及相關醫療機構及人員、救護人員、車輛、藥品器材等之調度。
2.積極督導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每日統計各急救責任醫院所提供之醫
療資源狀況,以應事故發生時收治傷病患之需。
(三) 急救責任醫院:
1.隨時提供救災救護指揮中心相關醫療救護諮詢。
2.訂定年度大量傷病患緊急醫療處置計畫,報衛生局備查並副知消
防局。其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1) 緊急應變小組之編組與成立方式、機構內緊急指揮及連絡系
統之建立。
(2) 指定急診及救護業務負責人與連絡人。
(3) 選定機構內臨時急救擴充場地,如急診室不敷使用時,可利
用走廊及適當空間,擴充臨時病房,以收容傷病患。
(4) 儲備緊急醫療救護所需藥品、器材、擔架推床、車輛及急救
標示牌等,以應事故現場急救處理及接送傷病患。
(5) 訂定救護人員急救技能訓練與編組計畫。
(6) 定期大量傷患緊急處置訓練及演練事項。
3.維持急救無 (有) 線電通訊網路暢通,並熟練無線電使用方法
,以利緊急連繫。
4.每日定時統計所能提供之緊急醫療救護人力、設備,並通報本
縣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5.其他經本縣衛生局指定之大量傷病患緊急醫療救護相關事項。
6.本縣大量傷病患急救責任醫院之緊急醫療救護轄區劃分 (如附
表一) 。
三、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接獲報案之作業程序:
(一) 詢明事故地點、種類、範圍及可能傷病患人數,以決定是否提供大
量資源,再依事故地點指派該轄及鄰近救護區之消防救護技術員、
急救責任醫院等之救護人員前往搶救。
(二) 應立即通報本縣消防局、衛生局、警察局及其他相關主管機關,各
局接獲通報,應立即陳報機關首長。並按附表二通報系統陳報。
(三) 聯絡協調傷病患要送往之急救責任醫院急診室預作準備。
(四) 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之執勤人員為判斷傷病情及處置,得連絡急救責
任醫院協助。
四、大量傷病患事故發生時,消防局、衛生局、警察局接獲通報後,應立
即採取相關措施如下:
(一) 消防局:
1.現場救災救護指揮官召集各消防救災相關單位,分配任務及確定
聯絡方法。
2.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指派事故所在地及鄰近消防單位救災人員前往
搶救,應同步派遣所屬救護人員及救護車隨隊出勤,並通知衛生
局或急救責任醫院提供緊急救護協助。
3.負責事故傷病患之脫困,並採取初步之急救措施,迅速送往救護
站急救或送往最近之急救責任醫院救治。
4.督導救災救護指揮中心,隨時登記事故傷病患人數、傷病情及收
集事故之救災救護相關資料陳報縣長。
5.若事故情況極為嚴重,超出本縣緊急醫療救護處理能力,得由救
災救護指揮中心協調相鄰縣 (市) 調派救護人員、救護車及急救
責任醫院等跨縣 (市) 支援,必要時得報請內政部消防署、行政
院衛生署等相關機關予以必要之協助。
(二) 衛生局:
1.現場緊急醫療救護指揮官,勘查事故現場,視需要擇定安全地點
,開設急救站。
2.立即動員急救責任醫院之醫療救護隊及救護車等馳赴現場救援,
如需開設急救站時,應樹立紅十字站牌或旗幟,急救站救護人員
配戴由現場衛生局人員統一發給之紅十字臂章 (或穿紅十字背心
) 以資識別。急救站內部至少應依據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救護
車裝備標準」或主管機關訂定之急救站裝備標準配置相關裝備。
3.急救站積極搶救自事故現場救出之傷病患,除予持續檢傷分類及
急救處理外,並儘速依傷患個別情況,轉送至合適之急救責任醫
院救治。
4.填製「地區災害緊急醫療救護傷患通報表」 (如附表三) ,定時
報告縣長及行政院衛生署。
(三) 警察局:
1.指派現場警戒指揮官,派員管制交通、維護現場秩序及維護災區
治安。
2.現場進出人員之管制,以防閒雜人員進入。
3.協助劃定救護車進出路線及集結區,以利傷病患及急救所需物資
之運送。
4.視災情之需要,協助疏散災區民眾。
5.罹難者屍體身分查證及報請司法機關相驗。
6.通知民政局處理屍體收容事宜。
7.協助犯罪偵查事宜。
8.將事故之處理情形,循警政通報系統,陳報內政部警政署勤務指
揮中心。
五、大量傷病患事故發生後,本縣消防局、衛生局及其他相關主管機關之
善後如下:
(一) 消防局:應填製「地區災害送醫傷亡人員統計表」 (如附表四) ,
報告縣長及內政部消防署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二) 衛生局:
1.繼續追蹤事故傷病患之就醫情形。
2.視情況繼續辦理災區傳染病監視、家戶衛生輔導及食品衛生管理
。
3.填製「地區災害緊急醫療救護傷患通報表」 (如附表三) ,報告
縣長及行政院衛生署。
(三) 其他相關主管機關:依災害型態由各災害主管機關視情況通知各目
的事業主管單位辦理復舊事宜。
六、大量傷病患之救護
(一) 大量傷病患檢傷分類方法如左:
1.重症區:須立即給予合理、可行、現場的醫療照護,否則將造成
傷病患存活率下降甚至死亡者,應賦予紅色檢傷標籤,表示應第
一優先處置。例如:
(1) 呼吸停止或呼吸道阻塞。
(2) 心臟甫停止跳動。
(3) 動脈斷裂或無法控制之出血。
(4) 穩定性的頸部受傷。
(5) 嚴重頭部受傷且意識昏迷。
(6) 開放性胸部或腹部傷害。
(7) 大型或併發性燙傷。
(8) 嚴重休克。
(9) 呼吸道燙傷或灼傷。
(10) 壓力性氣胸。
(11) 內科醫療疾病的併發症 (糖尿病、心臟病等) 。
(12) 關節骨折且遠端無脈搏。
(13) 股骨骨折。
2.中症區:病人的傷病不予立即治療不會導致併發症或死亡者,應
賦予黃色檢傷標籤,表示應第二優先處置。例如:
(1) 背部受傷 (不論是否有脊椎受傷) 。
(2) 中度的流血 (少於兩處) 。
(3) 嚴重燙傷。
(4) 開放性或多處骨折。
(5) 穩定的腹部傷害。
(6) 眼部傷害。
(7) 穩定性的藥物中毒。
(8) 頭部外傷且腦組織外露、三級灼傷且超過體表面積百分之四
十以上,存活機率甚低。
3.輕症區:病人的傷病可以等待較嚴重的病人優先接受醫療照護而
不致造成危害,應賦予綠色檢傷標籤,表示可最低優先處置。例
如:
(1) 小型的挫傷或軟組織傷害。
(2) 小型或簡單型骨折。
(3) 肌肉扭傷。
4.死亡區:已失去所有生命徵象或符合左列條件者,應賦予黑色檢
傷標籤,表示最後優先。
(1) 身首異處或軀幹分離者。
(2) 身體出現屍斑或僵硬者。
(3) 從高處墜落且多處受傷及骨折,沒有呼吸者。
(4) 內臟外脫。
(二) 治療檢傷分類之患者,應依照左列順序:
1.固定頸椎,維持呼吸道暢通。
2.給予氧氣,確保充足之通氣。
3.維持循環,包括評估患者、止血等。
4.處理傷口。
(三) 救護人員施行檢傷分類時,應不斷評估緊急傷病患,直到所有緊急
傷病患均已獲適當處置為止。
(四) 大量傷患轉送醫療機構由現場醫療救護指揮官依左列原則決定先後
順序:
1.第一優先:病人持續在危急的窒息或流血情況,合併有:
(1) 胸部傷害:大量血胸、心包膜充血、胸腹部的傷害。
(2) 任何影響到呼吸道的傷害。
(3) 休克。
2.第二優先:
(1) 穩定後的休克傷患,包括腹部鈍傷。
(2) 大面積的燙傷。
(3) 頭部外傷且意識不清。
3.第三優先:
(1) 脊椎受傷害。
(2) 眼睛受傷。
(3) 手部受傷。
(4) 嚴重的複雜性骨折或肌肉的傷害。
4.第四優先:小骨折或軟組織傷害。
5.第五優先:可以走動的病人。
(五) 前款轉送優先順序得視情況由低順位傷患搭配高順位傷患併車轉送
。
(六) 建立現場救護指揮協調系統,應與救災救護指揮中心隨時保持聯繫
,報告災難發生地點、規模、緊急傷病患人數、嚴重程度及處置情
形。
(七) 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應立即聯絡急救責任醫院及其他有關機關,並指
示現場救護人員將緊急傷病患送往適當醫療機構。
(八) 前款之醫療機構,應將大量傷病患處置情形,配合提供資料予救災
救護指揮中心。
七、其他未盡事宜,依照緊急醫療救護法暨醫療相關法規及本縣大量傷病
患救護辦法、緊急傷病患救護作業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