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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2.10.03 22:3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原臺南縣縣有房地租金計算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府財產字第1000811933B號
法規體系: 原臺南縣法規資料庫/財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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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地:
    1、不分使用分區一律按公告地價年息百分之五計收。
    2、下列縣有出租基地按六折計收:
     (1) 政府機關、非營利法人、慈善機構、公益團體、學校作事業目
          的使用者。
     (2) 殘障同胞 (檢附殘障手冊) 或其配偶、中低收入戶 (檢附區、
          鄉 (鎮、市) 公所以上證明) ,供自用住宅使用者。
     (3) 獎勵民間投資興辦公共設施者。
     (4) 供自用住宅使用之承租戶面積在一○○平方公尺以內部分 (包
          含承租面積超過一○○平方公尺以上,其在一○○平方公尺以
          內部分之範圍) 。
    3、承租人如兼具兩種 (含) 以上之優惠資格或依其他法令得享受租
        金優惠者,僅能就優惠之租金擇一辦理。
    4、標租之土地,其租金率不適用優惠規定。


二、占用基地之使用補償金比照第一點之租金率計收,但不得比照優惠之
    租金率計收。


三、 房屋按稅捐稽徵處核定房屋課稅現值年息百分之十計收。


四、 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