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地:
1、不分使用分區一律按公告地價年息百分之五計收。
2、下列縣有出租基地按六折計收:
(1) 政府機關、非營利法人、慈善機構、公益團體、學校作事業目
的使用者。
(2) 殘障同胞 (檢附殘障手冊) 或其配偶、中低收入戶 (檢附區、
鄉 (鎮、市) 公所以上證明) ,供自用住宅使用者。
(3) 獎勵民間投資興辦公共設施者。
(4) 供自用住宅使用之承租戶面積在一○○平方公尺以內部分 (包
含承租面積超過一○○平方公尺以上,其在一○○平方公尺以
內部分之範圍) 。
3、承租人如兼具兩種 (含) 以上之優惠資格或依其他法令得享受租
金優惠者,僅能就優惠之租金擇一辦理。
4、標租之土地,其租金率不適用優惠規定。
二、占用基地之使用補償金比照第一點之租金率計收,但不得比照優惠之
租金率計收。
三、 房屋按稅捐稽徵處核定房屋課稅現值年息百分之十計收。
四、 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