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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2.10.02 15:3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原臺南縣轄內免建築師設計監造及營造業承造之農業設施畜牧設施養殖設施及林業設施規模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7 月 29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法規字第1011044541A號
法規體系: 原臺南縣法規資料庫/工務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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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臺南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縣轄內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及營造業承造之農業設施、畜牧設施、養
殖設施及林業設施規模標準,如附表。


第 3 條
依前條規定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及營造業承造之設施,其構造應符合
下列規定:
一  建築物屋簷高度在十‧五公尺以下。
二  鋼筋混凝土造、竹木造、加強磚造之構造物,樑跨度應小於六公尺。
三  鋼骨造、鋼鐵造之構造物,樑跨度應小於十二公尺。


第 4 條
同一申請基地,採同期或分期開發,其各單種設施面積合計未超過該種設
施規模,且各種設施面積合計未超過較寬之規模標準者,免由建築師設計
、監造及營造業承造。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