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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2.10.02 06:4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原臺南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宗教使用專案輔導合法化審查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8 月 25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法規字第1011044541B號
法規體系: 原臺南縣法規資料庫/民政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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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南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審查及輔導宗教團體位於非都市土地
    內已違規使用之宗教建築物土地使用合法化,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本要點輔導合法化之用地,係指宗教使用之神殿、佛堂、聖堂、講
    堂、禮拜堂、公所、廂房、藏經樓、鐘鼓樓、金爐、襌修中心、神職
    人員宿舍、香客大樓、辦公室、會議室、廚房、餐廳、盥洗室、停車
    場及其他直接與宗教有關之建築物所使用之非都市土地。


三、符合下列規定之宗教團體,得依本要點申請輔導土地使用合法化:
 (一) 既存違規使用之事實,且其違規使用行為經主管機關依法處罰者。
 (二) 違規使用之土地非位於禁建、限建區域。
 (三) 申請輔導合法化之土地面積與實際使用面積相符。


四、宗教團體應於本要點實施後,檢具興辦事業計畫書向本府提出申請,
    列入專案輔導。


五、宗教團體申請變更編定之用地不得有妨害公共安全或有礙自然景觀條
    件;其有涉水土保持及環境影響評估者,應各依其相關規定辦理。


六、本府受理申請案件後,應先進行書面審查,並會同有關單位實地勘查
    ,並於六個月內完成審查會勘後,將結果通知申請之宗教團體。


七、申請之宗教團體接獲核准列入專案輔導合法化通知後,應於一年內依
    照「臺南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宗教使用事業計畫審查及管理要點
    」規定,向本府 (宗教主管單位) 申請用地變更編定;屆期未申請者
    ,原核准列入專案輔導合法化失其效力。


八、列為專案輔導合法化之宗教團體,應於申請用地變更編定起五年內完
    成土地使用合法化,屆期未完成者,原核准列入專案輔導合法化失其
    效力。


九、宗教團體申請非都市土地變更專案輔導合法化之申請書及土地使用清
    冊格式如附表一、二。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