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一、臺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政府採購法之施行,提昇採購效
率,節約公帑,爰訂定本要點。
第 2 條
二、本府辦理採購經費支用,除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
要點辦理。
第 3 條
三、凡依政府機關頒訂標準給付之稅捐、規費、旅費、獎助及損失、債務
費、依人事法規辦理之員工人事費用及其他與採購無關之支出,不屬
本要點所稱採購經費之範圍,得免依採購程序辦理。
第 4 條
四、各單位受理與採購有關之補助申請案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取得受補助機關、法人或團體所編製之計畫書或經費概算表。
(二)審核加註有無超過標準、與計畫無關或不符規定項目。
(三)簽註擬補助之預算科目、金額、原始憑證核銷方式、採購文件保存
之場所及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範圍。
(四)會財政處及主計處後,由縣長核定。
各單位應將核定結果併同前項第三款內容及本要點必要通知之事項,
通知申請機關、法人或團體。
第 5 條
五、各單位委由其他機關、法人或團體代辦案件,應依下列 規定辦理:
(一)編製或取得代辦機關所編製之計畫書或經費概算表。
(二)代辦採購之法人或團體須註明具備熟諳政府採購法令之人員姓名。
(三)審核加註有無超過標準、與計畫無關或不符規定項目。
(四)簽註擬支用之預算科目、金額、原始憑證核銷方式、採購文件保存
之場所及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範圍。
(五)會採購單位及主計處後,由縣長核定。
各單位應將核定結果併同前項第四款內容及本要點必要通知之事項,
通知代辦機關。
第 6 條
六、本府財物之採購,以共同供應契約或統一採購辦理為原則,訂定合約
,隨時取用,按期結付價款。如經評估租賃較符合經濟效益者,得以
租賃方式辦理。
第 7 條
七、財物及勞務之採購,除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由需求單位逕行辦理外,
應由需求單位以請購單提出申請,採購單位負責集中辦理:
(一)因情形特殊經協調專案簽准或因在府外舉辦之各項活動等緊急需要
者。
(二)公用事業依一定費率所供應之財物或勞務。
(三)即買即用或自供應至使用之期間甚為短暫者。
(四)其他經簽會採購單位同意授權辦理者。
第 8 條
八、採購經費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應於採購前,簽會採購單位及主計
處,並經縣長核准:
(一)採購金額在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且已於預算書詳列採購品名者
。
(二)採購金額在公告金額五十分之一以下,且已於預算書列有採購項目
者。
(三)年度預算內之採購項目已簽准有案者。
(四)依其他法規得緊急採購者。
第 9 條
九、採購契約稿本,除另有其他規定者外,應於採購案核准後招標前送會
主計處並由縣長核准。但工程採購,前經核准委託技術服務者,招標
文件及契約槁本得併案送核。
第 10 條
十、由需求單位依第七條逕行辦理之採購,得由驗收人員書面驗收合格後
,直接檢據並加註「本件書面驗收合格」字樣,以動支請示單辦理核
銷手續。
第 11 條
十一、採購經費已事前以公文、簽稿、合約等會辦主計處並經核准者,得
於採購完成後,直接檢附核定案及有關單據辦理核銷手續。
採購財產及物品,應於核銷前先經行政管理處登記,屬財產者於核
銷時併附財產增加單。
第 12 條
十二、已編預算之非採購經費或例行性之採購經費如水電費、電話費、報
費等,得由各單位於事項完成後,直接檢附有關單據辦理核銷手續
。
第 13 條
十三、各單位為辦理採購確因實際需要預付款項,得以動支請示單辦理預
付手續,並於採購後依程序辦理核銷。
第 14 條
十四、請撥補助或委辦經費時,除檢附經費概算表、原簽影本及領款收據
外,併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補助款已列入受補助機關預算者,另附納入預算證明。
(二)已經審計機關核准原始憑證免送審者,另附收支結算表。
(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之委辦計畫,得免另附其他文件。
(四)部分補助法人、團體者,除另有規定外,免另附其他文件。
(五)非屬前列四款者,應檢附所有原始憑證。
補助或委辦經費如因情形特殊經簽准預付者,請撥時,檢附經費概
算表、原簽影本及領款收據,核銷時依前項各款辦理。
第 15 條
十五、受本府補助或委辦者,應按核定經費概算表執行,其變更除用途別
科目業務費各採購項目在百分之十五內之勻支,授權各機關首長核
准外,應事先報本府核定後,始得辦理。
第 16 條
十六、撥付之補助或委辦經費,於計畫結束後如有剩餘款,不得移用,一
律依規定繳庫。
第 17 條
十七、本府除選聘本縣優秀會計人員,對縣屬各機關學校兼任(辦)會計
人員加強輔導外,並與有關單位組成查核小組,稽查執行情形,如
有違反本要點情事,得視情況,不予核銷經費,並簽請縣長懲處相
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