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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2.09.28 09:0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原臺南縣醫師懲戒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2 月 05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府衛醫字第1010172919號
法規體系: 原臺南縣法規資料庫/衛生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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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要點依醫師懲戒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臺南縣醫師懲戒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任務如下:
一  關於醫師業務上重大或重複發生過失行為之審議事項。
二  關於醫師利用業務機會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之審議事項。
三  關於非屬醫療必要之過度用藥或治療行為之審議事項。
四  關於執行業務違背醫學倫理之審議事項。
五  醫師法第二十八條之四以外之不當行為審議事項。



第 3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縣衛生局 (以下簡稱本局) 局長兼任,委員八
至十四人,由縣長就不具民意代表身分之醫學 (含醫師、中醫師、牙醫師
) 法學專家學者、社會人士遴聘之,其中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之比例
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本會愛員任期二年。



第 4 條
本會委員開會時,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
委員一人為主席。



第 5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二至四人,就本局有關業務人員派兼之,承主
任委員之命辦理本會幕僚業務。



第 6 條
本會審議懲戒案件時,得邀請有關醫學專家學者列席諮詢。



第 7 條
本會會議之審議之決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親自出席,出席委員二分
之一以上同意。但廢止執業執照或醫師證書者,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親
自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 8 條
本會主任委員、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



第 9 條
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



第 10 條
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