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據廢棄物清理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六十七條第三項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臺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執行機關為臺南市環境
保護局 (以下簡稱本局) 。
第 3 條
民眾檢舉違反本法案件,經本局查證屬實處以罰鍰,每件實收罰鍰完畢者
,按處罰數額百分之十發給獎金。
第 4 條
按日連續處罰之案件,其檢舉獎金以第一次處罰部分核計發給。
第 5 條
民眾發現違反本法之行為,得以書面、電話、傳真或其他適當之方法敘明
違規事實,檢具必要之照片、錄影帶或其他證據資料向本局檢舉。
檢舉人應具名並留下住址或聯絡電話及身分證文件字號;匿名或未敘明真
實姓名、住址及身分證文件字號者,不發給獎金。
第 6 條
本局應就每年實收罰款總金額,提撥百分之十依規定納入預算作為檢舉人
獎金。
第 7 條
本局尚未稽查前,二以上民眾先後檢舉同一案件,經本局稽查屬實而罰款
者,獎勵最先檢舉者。但同時或共同檢舉同一案件,以該案件應核發之獎
金平均分配之。
檢舉之先後順序,以本局之收件時間為依據。
第 8 條
本局核發檢舉獎金,每季辦理一次,並逐案列冊,載明案由、罰鍰金額、
獎金數額報請本府備查。
第 9 條
獎金之領取期限應於本局通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為之。
第 10 條
本局得成立獎勵民眾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審查委員會,審核核發檢
舉獎金案件,其設置要點另訂之。
第 11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