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程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三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臺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任務如下:
一 關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初
稿之審查。
二 關於開發單位所送環境影響評查報告書之審查。
三 參加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辦理之現場勘察及廳證會。
四 其他有關環境影響評估事項之建議與審查。
第 3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由臺南市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
襄助會務,由本市環境影響保護局局長兼任。
第 4 條
本會置委員十五人,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外,有關機關代
表三人,由本府工務局長、建設局長、地政科長兼任,其餘委員十人由主
任委員就具有環境影響評估相關學術專長及實務經驗之專家學者遴聘之,
委員任期二人,期滿得續聘,專家學者遴聘辦法另訂之。
第 5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本會有關事務,由本府環境
保護局第一課課長兼任,本會幕僚作業由本市環保局派員兼辦。
第 6 條
本會開議前,得經主任委員核可後由執行秘書徵詢委員、專家學者及相關
機關、團體意見,俾分析彙整初審意見提報委員會審查。必要時並得先召
開初審會議,獲致初審結論後提報委員會審查。
第 7 條
本會以每月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於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主任委
員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派一人為主席,或用委員
互推一人為主席。開會時並得邀請開發單位,有關機關或學者專家列席。
本府為開發單位時,會議主席由府外委員互選。
第 8 條
本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第 9 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開發單位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員應迴避出席會議
及表決。與審查各開發計劃有利害關係之委員亦同。
第 10 條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府外委員及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審查費
及差旅費,所需經費由本市環境保護局編列年度預算辦理。
第 11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