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臺南縣 (以下簡稱本縣) 為加強停車管理,改善交通秩序,本於職權並依
據停車場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2 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公有停車場 (以下簡稱停車場) 係指經核准設置供公眾繳
費停放車輛之下列場所:
一、路邊停車場:指以道路部分路面劃設,供公眾停放車輛之場所。
二、路外停車場:指在道路之路面外,以平面式、立體式、機械式或塔臺
式等所設,供停放車輛之場所 (含都市計畫停車場、公有建築附設停
車空間及以多目標使用方式附建之停車場) 。
第 3 條
停車場管理之權責劃分如下:
一、路邊停車場之規劃、設置、管理及收費,由鄉(鎮、市)公所執行。
二、路外停車場之規劃、設計、興建,由臺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輔
導之。
路外停車場以鄉(鎮、市)公所或其他政府機關為管理機關。
第 4 條
路邊停車場收費如下:
一、以時計費者:大型車每小時新台幣四十元,小型車每小時新台幣二十
元,機車每小時新台幣十元;交通頻繁道路大型車每小時新台幣八十
元,小型車每小時新台幣四十元。未滿一小時者均以一小時計算。
二、以月計費者:大型車每月新台幣三千六百元,小型車每月新台幣二千
四百元,機車每月新台幣一千二百元。
前項第一款所稱之交通頻繁道路得由鄉(鎮、市)公所報請本府核准後公
告之。
第 5 條
路外停車場收費上限如下:
一、以時計費者:大型車每小時新台幣四十元,小型車每小時新台幣二十
元,機車每小時新台幣十元。未滿一小時者均以一小時計算。
二、以月計費者:大型車每月新台幣三千六百元,小型車每月新台幣二千
四百元,機車每月新台幣一千二百元。
第 6 條
路邊停車收費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下午八時。不依規定繳費者,依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處理並追繳欠費。
第 7 條
下列車輛在路邊停車場停車者免收停車費:
一、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郵車、垃圾車等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執行公
務中車輛。
二、臨時停車未滿十分鐘,且司機未離座,並保持立即行駛者。
三、有身心障礙識別證明之車輛,一次停車在三小時以下者。
第 8 條
停車場僅提供停車位置,不負責車輛及車內物品保管及損害賠償責任。
第 9 條
停車應照停車標線、標誌及管理人員之指引停放整齊,如有毀損停車場所
各種設施應照價賠償。
第 10 條
路外停車場管理作業及相關細節,由管理機關定之,於報經縣政府備查後
實施。
前項如涉及租用事宜,契約訂立需依據交通部頒行之路外停車場租用定型
化契約範本及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辦理。
第 11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