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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2.09.28 10:0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原臺南市私有文化資產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7 月 26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03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府法規字第1000174723C號
法規體系: 原臺南市法規資料庫/稅捐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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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自治條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制
定之。


第 2 條
本自治條例適用之範圍為本市私有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及其所定著
土地,經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本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五
十四條規定審查登錄者。


第 3 條
經審查登錄之私有歷史建築、聚落及其所定著土地,減免標準如下:
一、地價稅減徵百分之三十。
二、房屋稅減徵百分之三十。



第 3-1 條
經審查登錄之文化景觀及其所定著土地,減免標準如下:
一、地價稅減徵百分之十。
二、房屋稅減徵百分之十。



第 4 條
經審查登錄之私有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及其所定著土地,由本府將
建物及基地面積列冊通報稽徵機關辦理;變更或消滅時亦同。


第 5 條
經審查登錄之私有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及其所定著土地,自審查登
錄當年期起減免地價稅、房屋稅。減免原因消滅者,自次年期起回復稽徵



第 6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