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提供本市中低收入老人醫療補助(以下簡稱本補助),以保障其權益,並依老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無力負擔費用補助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設籍且實際居住於本市,並符合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二條第一項各款規定者,於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就醫,得申請本補助。
三、申請人因疾病或傷害事故就醫所生下列自行負擔費用,於最近三個月內累計達新臺幣五萬元以上者,予以補助。
(一)全民健康保險之部分負擔費用。
(二)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
掛號費、證明書費、個人衛生費、膳食費、義肢、義眼、義齒、配鏡、鑲牙、整容、整形、病人運輸、指定醫師、特別護士、指定藥品或材料費、疾病預防與非因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節育結紮、住院期間之看護費、指定病房費及其他與醫療無直接相關之項目,不予補助。
四、前點第一項自行負擔費用,扣除不補助項目之費用後,由本局補助百分之五十。但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五萬元,且非指定病房費之補助,每人每年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
五、申請本補助者,應於出院或就醫後三個月內,填具申請表及檢具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並經區公所初審後,提送本局核定:
(一)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之自行負擔費用收據正本。
(二)載明住院及出院日期之醫療診斷證明書正本。
(三)具領人之存摺封面影本。
(四)其他經本局指定之證明文件。
申請人得委託他人、機構或醫院代為申請及具領補助,委託人應填具委託書。
符合申請資格而於申請前死亡者,由其繼承人申請及具領;符合申請資格並已申請,而於具領前死亡者,由其繼承人具領。
前項繼承人有二人以上者,應委託其中一人請領,並檢附委託及切結書。
六、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已補助者,本局應撤銷或廢止其補助,並以書面行政處分追繳已受領之補助:
(一)不符合補助資格。
(二)未依本要點規定提出相關文件。
(三)同一事故已依其他法令取得補助。
(四)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法申請補助。
前項情形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七、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