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強化臺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有關施工計畫書內容,以加強本市建築施工管理,提升建築物施工品質、安全及衛生,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建築物分為下列二類:
(一)特殊性建築物
(二)一般性建築物
三、前點所稱之特殊性建築物範圍如下:
(一)高度在五十公尺或樓層在十六層以上之建築物。
(二)地下層開挖之總深度(含基礎)在十二公尺以上,或地下層開挖超過三層之建築物。
(三)山坡地基地面積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上,且涉及開挖整地之建築或雜項工程。
(四)拆除執照工程其拆屋規模達十層以上,或高度三十公尺以上之建築物。
(五)其他經主管建築機關認定情況特殊並有安全顧慮者。
前項範圍以外之建築物稱為一般性建築物。
四、一般建築物施工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承造人專任工程人員、工地負責人、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之姓名、地址、連絡電話。
(二)工程概要(含承攬金額)。
(三)施工程序及預定進度。
(四)施工方法及作業時間。
(五)施工場所布置各項安全措施、工寮、材料堆置與加工場之圖說及配置。
(六)施工安全衛生措施、施工安全衛生設備、工地環境之維護、施工廢棄物處理及剩餘土石方處理。
五、特殊性建築物施工計畫書內容,除應有前點一般建築物施工計畫書之內容外,應加強說明下列事項:
(一)基地環境概況。
(二)地下室施工作業(無地下室者免)。
(三)鄰房安全維護措施。
(四)特殊工法說明。
六、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