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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文化局文化資產科學檢測研究中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6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南市文資字第1110593911號函
法規體系: 臺南市法規資料庫/文化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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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局為落實以科學調查及檢測分析協助文化資產修復及考古出土遺物之相關研究,促進保存科學於建築修復、工藝技術及考古人類學之跨領域合作,特設立文化資產科學檢測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二、本中心任務如下:

(一)受理文化資產保存及修復等相關材料之檢測分析及研究。

(二)受理考古遺址所在地層描述、地質樣本、出土遺物等相關材料之檢測分析及研究。

(三)建立文化資產修復工程及彩繪修復等相關材料檢測數據資料庫。

(四)其他具保存價值之文化性資產相關檢測分析及技術諮詢。

(五)推廣本市文化資產科學檢測之科普教育、合作研究及國際交流。

三、本中心任務編組如下:

(一)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指揮、監督及考核本中心事務。

(二)督導一人,由本局指派人員兼任,督辦指導及協調本中心事務。

(三)主任一人,由本局聘用之約聘(用)人員兼任,綜理本中心事務。

(四)研究員及研究助理若干人,由本局聘用之約聘(用)人員兼任,執行本中心事務。

(五)本中心人事、會計、採購及庶務等行政事務,由本局指派人員兼辦。

(六)必要時本中心得依業務需要增聘顧問或工作人員。

四、本中心經費來源:

(一)本局編列預算支應。

(二)受託執行案件收取之費用。

(三)政府補助。

(四)個人或法人團體捐贈或贊助款項。

(五)自行研發之產品販售收取之費用。

(六)其他相關收入。

五、本中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