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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南市都市計畫容積率級距申請變更案件審查作業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4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府都管字第1110150178B號公告
法規體系: 臺南市法規資料庫/都發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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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辦理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一日公告「變更臺南市都市計畫(中西區等5處地區)細部計畫(配合臺南市主要計畫第五次通盤檢討案訂定容積率級距申請變更審議規範)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專案通盤檢討案計畫書」(以下簡稱計畫書)所定容積率級距申請變更案件審查作業,並依計畫書第參章第五點及第六點規定,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須知之主管機關為本府都市發展局。

三、本須知之適用範圍為本市中西區、東區、北區、南區及安平區符合該計畫書所指定之公園道及指定計畫道路兩側街廓。

四、申請人申請容積率級距變更,應依自主檢核表所定格式自主檢查基地條件及應備文件,並繕具變更都市計畫書圖草案三份(如附件一),向主管機關為之。

五、主管機關受理前點申請後,應依臺南市政府容積率級距申請變更案件審查作業流程圖辦理審查作業(如附件二)。

六、申請人申請容積級距變更,經主管機關核定後,應檢送都市計畫書圖十五份及電子檔予主管機關。

前項變更都市計畫發布實施所需之登報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七、申請人應於都市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定並發布實施後,始得依相關規定提送都市設計審議及建築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