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辦法依臺南市低碳城市自治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環境保護局。
第 三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餐飲業:指從事餐食調理、餐飲承包及其他相關作業之行業。
二、油水:指餐飲業產生含有油脂之廢(污)水。
三、油水分離設施:指採用物理或化學方法處理油水,以攔阻及降低油脂含量,並分離油脂與廢(污)水之設施。
第 四 條 本辦法所稱列管餐飲業,指依臺南市低碳城市自治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公告或認定者。
第 五 條 列管餐飲業應設置油水分離設施,以防止油水直接排入公共排水系統。
第 六 條 列管餐飲業設置之油水分離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依據建築物給水排水設備設計技術規範辦理。
二、採用經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試驗合格之設施。
三、設施本體及面蓋之構造具備足夠強度,且以耐水、耐壓、耐腐蝕及耐熱之材料製造。
四、於流入管進入設施前或於設施內之有效位置設置攔渣濾網裝置,且該攔渣濾網裝置為可簡易拆卸及不易變形之構造。
第 七 條 列管餐飲業設置之油水分離設施應維持有效運作,於運作期間應確實清理維護保養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攔渣濾網裝置每日至少清理一次。
二、表面浮油脂每日至少刮集清除一次。
三、固體沉澱物分離籃及內壁污垢,每週至少清潔一次。
四、具有特定清理步驟與清理週期之油水分離設施,依其相關規範確實清理。
依前項規定所為之清理維護保養,應作成紀錄並保存二年,供主管機關查驗。
第 八 條 列管餐飲業有正當理由無法依本辦法設置或清理維護保養油水分離設施者,應具明原因及提出替代方案向主管機關申請,經主管機關審核同意後,始得以替代方案為之。
第 九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