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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南市轄內用電契約容量達八百瓩以上用戶為臺南市低碳城市自治條例第二十三條指定應於本是適當場所設置契約容量百分之十以上之太陽能光電系統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5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府經能字第1080412607號
法規體系: 臺南市法規資料庫/經發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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