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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南巿政府地政局辦理優良地政士評選及獎勵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6 月 1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南市地籍字第1110076532號函
法規體系: 臺南市法規資料庫/地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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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南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表揚協助推動地政業務之地政士,作為地政服務人員之表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優良地政士參選人,應符合下列基本資格:

(一)領有本市地政士開業執照,且於本市連續執業滿二年以上;地政士退出共同執業,於三十日內自行開業或加入共同執業者,視為連續執業。

(二)最近三年內未經評選為本市優良地政士;且無違反地政士法而受行政罰鍰處分。

(三)最近五年內無違反地政士法而受懲戒處分。

(四)最近十年內無因執行業務涉有詐欺、背信、侵占、偽造、變造文書經有罪判決確定。

(五)在本市代理申請土地登記及測量案件,前二年度合計五十件以上。

符合前點資格之地政士,具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獎勵:

(一)在本市代理申請土地登記及測量案件,前二年度合計一百件以上,而其補正比率未超過百分之五且駁回比率未超過百分之三。

(二)對地政相關法令或作業程序提出創新、修正或改進意見,經有關機關採行,成效顯著者。

(三)志願參與地政業務相關機關為民服務工作,達三百小時以上,服務成績優良,提出證明文件者。

(四)舉發虛偽不實或詐騙之土地登記、測量案件,有效防止犯罪行為者。

(五)參與地政士公(工、協)會會務三年以上且績效卓著,或熱心公益貢獻顯著者。

(六)推行地政教育二年以上或協助解決不動產糾紛案,成效顯著者。

(七)公開發表地政有關著作,對地政業務有重大貢獻者。

(八)前一年度在本市代理土地增值稅、契稅、地價稅及房屋稅網路申報,經地政或有關機關審認成績優異者。

地政士申請獎勵應檢具下列資料向本市之地政士公會、依相關法令於本市立案之地政士相關團體或本市各地政事務所(以下稱推薦單位)申請推薦。各推薦單位推薦之參選人以不超過五名為限:

(一)臺南市優良地政士推薦表(如附件一)。

(二)參選人同意書(如附件二)。

(三)依第三點第一款規定申請者,應附具代理申請登記案件統計表及其明細(如附件三、四)。

(四)相關具體事蹟之證明文件或資料。

推薦單位應於本局規定期間內將參選人資料彙整為冊,掛號郵寄或逕送本局,逾期不予受理(郵寄者以郵戳日期為憑)。

參選人檢附文件不符規定填寫內容有誤者,由本局通知參選人於十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退回其申請。

六、評選方式分初評、複評二階段進行:

(一)初評:

由本局及所屬地政事務所就推薦單位之參選人資料等文件進行書面審查,並將符合參選資格及獎勵條件之參選人名單公布五日,公布期間如經檢舉不符參選資格或獎勵條件並經查證屬實者,取消其參選資格。

(二)複評:

由臺南市政府地政士獎懲委員會以面談方式進行評審,並依評分表項目評分及加總(如附件五、六)。

評選結果依分數高低排序,未達八十分者不予獎勵;每年獲選之地政士以不超過四名為原則。但評選分數相同,致人數大於四人時,不在此限。

七、經核定獎勵者,頒發獎座及獎狀,並於地政士座談會或其他活動場合公開表揚,同時公布於本局網站

八、受獎人如經查獲有資格不符或事蹟不實之情事,本局應撤銷其獲獎資格,並追回其所獲獎座及獎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