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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南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遷調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6 月 0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南市教特(一)字第1090301078號函
法規體系: 臺南市法規資料庫/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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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二、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臺南市立幼兒園(以下簡稱幼兒園)及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以下簡稱附幼)契約進用教保員(以下簡稱教保員)遷調作業,應組成臺南市公立幼兒園教保員遷調小組(以下簡稱遷調小組);其任務如下:

(一)辦理教保員申請市內遷調作業(含超額教保員遷調)。

(二)辦理教保員申請遷調他縣市作業。

(三)其他有關教保員申請遷調作業之協調事項。

前項遷調作業於每年八月一日前辦理一次為限。

三、遷調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七人,委員中應包括主管機關代表、申請遷調幼兒園行政代表及教保服務人員團體代表;任一性別委員,應佔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委員任期為一年。

前項委員由本局局長遴聘(派)之,並由局長或其指定之人員擔任召集人,開會時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得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遷調小組開會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四、教保員應符合下列規定,始得申請遷調:

(一)在現職幼兒園或附幼實際服務累計達六學期以上,前述實際服務之認定不含借調人員、代理教保服務人員、留職停薪年資。

(二)留職停薪者,經幼兒園或附幼所屬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核准於當學年度遷調生效日前回職復薪。

(三)無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

五、申請市內及他縣市遷調作業之教保員應於指定期限內,檢具下列各項表件向服務之幼兒園或學校申請,經幼兒園或學校初審後,逕送遷調小組審查,各項表件一經提出不得更改。

(一)申請表。

(二)服務證件(不定期勞動契約、年資、考核、獎懲、進修研習等證明文件)。

服務證件應檢附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正本驗畢發還,影本由遷調小組存查。

六、遷調小組辦理現職教保員申請市內遷調作業,其年資、考核、獎懲、進修研習等積分核給標準,比照當年度教保員申請遷調他縣市服務作業之積分核給標準辦理。

超額教保員遷調至其他幼兒園或學校後,若符合市內遷調條件提出遷調申請時,其積分之核算可合併採計原超額遷調幼兒園或附幼服務期間之年資。

超額教保員連續因原服務幼兒園或附幼合併、停辦或減班超額遷調之服務年資可合併採計連續超額服務期間之幼兒園或附幼年資。

第二項及第三項年資積分,不受最高分之限制。惟考核、獎懲、進修研習等積分採計以最近五年為限,其積分核給標準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七、幼兒園或附幼超額遷調之教保員名額以次學年度應置教保員數與當學年度現有之教保員數之差額定之,本園與分班教保員名額須合併計算。

八、幼兒園或學校處理超額教保員時,由園長或校長召集契約進用人員考核小組擬定超額教保員處理原則,並經幼兒園園務會議或學校校務會議通過。

九、經超額處理遷調之教保員,三年內如非出於自願,不得再以超額教保員遷調。

十、市內單調遷調作業依核給積分高低,採公開作業方式辦理,積分相同時,應以年齡(以出生年月日先後排序)、年資積分、考核積分、獎懲積分、進修研習積分等條件依序辦理,以上情況均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作業順序。

前項單調遷調公開作業,辦理順序如下:

(一)超額教保員。

(二)現職教保員。

十一、市內遷調分為單調、互調與多角調,成功遷調者,其積分歸零計算。

申請互調、多角調之教保員,需先經雙方或現職幼兒園或學校審查同意後,由幼兒園或學校核發同意證明書,併其他相關證件向遷調小組提出遷調申請;如未能取得該幼兒園或學校同意書者,則視為遷調不成立;相關人員間經查有對價關係,除依相關規定加以究責外,並移送職司風紀與司法機關查處。

十二、教保員得依實際需要擇一申請市內遷調或他縣市遷調,兩者不得同時申請。

申請市內遷調作業,經互調、多角調方式達成遷調之教保員,不得再參加單調遷調作業。

參加當年度超額教保員遷調作業之教保員不得再申請市內現職教保員遷調作業。

十三、幼兒園或學校教保員申請市內及他縣市遷調作業之數額,不得超過當學年度幼兒園或附幼現有教保員(含代理教保員)數二分之一,前述人數為一人者,不在此限。申請人數超過時,以積分高者優先,積分相同時,應以年齡(以出生年月日先後排序)、年資積分、考核積分、獎懲積分、進修研習積分等條件依序辦理,以上情況均相同時,以抽籤決定,幼兒園園長或學校校長及人事主管應負審核責任。

前項現有教保員數除採計教保員數外,併計符合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項及本辦法第二條第四項規定之人員,且現職擔任教保員職務者。

十四、未委託遷調小組之幼兒園或學校,其校園內之教保員不得參加遷調小組所辦理之遷調作業。

十五、申請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研究教保員經遷調至新幼兒園或附幼服務,仍應經新幼兒園或學校依臺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及教師在職進修研究實施要點規定審查核可後,始可前往進修。

十六、經遷調之教保員,除有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外,幼兒園或學校不得拒絕進用。

教保員經達成遷調而未報到,致影響其他幼兒園或附幼教保員遷調者,各該遷調均失其效力,各教保員仍留原幼兒園或附幼服務,原幼兒園或學校不得拒絕。但未報到教保員之原幼兒園或學校可增開缺額而達成遷調者,各該遷調不失其效力。

十七、遷調小組於指定期間內召開遷調協調會議,進行遷調名單之確認,通知委託幼兒園或學校遷調結果。並由幼兒園或學校通知達成遷調之教保員於指定期限前向新幼兒園或學校聯繫報到並接受資格審查事宜。

各幼兒園或學校應於資格審查當日將資格審查結果(含紀錄),以書面通知遷調小組,倘有資格審查未通過者,應另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該調出教保員及原服務幼兒園或學校。

遷調生效日一律為當年八月一日。

十八、教保員經達成遷調而未報到,視同放棄遷調,原幼兒園或學校應依相關規定予以留原幼兒園或附幼服務者懲處。

申請市內遷調之教保員有前項情事者,於十年內不得再申請市內遷調,及三年內不得申請他縣市遷調。

申請他縣市遷調之教保員有第一項情事者,除依當年度他縣市遷調申請條件管制外,三年內亦不得再申請本市市內遷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