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稱本局)為明確規範員工加班費支給,特訂定本作業流程。
二、本作業流程所稱加班,指各機關人員經主管指派於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包括下列待命情形:
(一)於辦公場所或指定處所等待或隨時準備勤(業)務。
(二)處理本職業務以外臨時性或突發性事務之特定期間值班、值日或值夜。
三、支給標準:以每小時為單位,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職員:非主管按月支薪俸、專業加給二項,主管連同主管職務加給三項之總和,除以二百四十為每小時支給標準。
(二)約聘僱人員:按月支單一薪酬除以二百四十為每小時支給標準。
(三)技工、工友:按月支工餉、專業加給及行政院核定有案之每月固定經常工作給與之總和,除以二百四十為每小時支給標準。
各機關人員之加班屬第二點所定待命情形者,其加班費支給基準如下:
(一)依災害防救法執行本市災害防救業務之待命時數加班費依前項基準支給。
(二)除前款規定以外之待命時數加班費,依前項基準百分之五十支給。
各機關人員於一定期間辦理特定業務或特殊情形之加班,以按日、按件或按次等方式計算金錢補償較為適當者,得依經行政院核定之金錢給付規定辦理,不適用前二項規定。
四、管制規定:
(一)加班費管制,依下列規定辦理:
1.每人支給加班費時數,辦公日不得超過四小時,放假日及例假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月不得超過十小時(視本局經費酌予增減核支加班費時數,但每月最高仍不得逾二十小時)。但因業務需要,得經機關首長核准,支給專案加班費。
2.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或為辦理季節性、週期性工作等延長辦公時數之計算,應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辦理。
(二)加班須由主管視業務需要事先覈實指派,填具加班事前申請表或輸登差勤電子表單系統加班指派單,並依規定簽到、退或於電子系統刷到、退;未依規定簽(刷)到、退者,該時段不得報支業務加班費或補休假及行政獎勵。
(三)對經依規定指派加班之員工,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鼓勵其選擇在加班後二年內補休假,並以小時為單位,不另支給加班費。
(四)為杜絕浮濫、虛報之情事,本局督察室、會計室、人事室隨時派員抽查加班情形,如有虛報,一經查明從嚴追究責任。
(五)借調及支援人員加班費由本職機關支給。但經協調後,得由借調機關或被支援機關支給。
(六)員警經指派於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或督導勤務者適用「警察機關超勤加班費核發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