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實施勞動條件檢查,特訂定本
作業要點。
二、本局受理勞資糾紛案件類別如下:
(一)申訴案:指勞方當事人或受勞方當事人委任(具民法委任效力者)
以書面、電子信件等方式具體申訴雇主有違反勞動基準法或相關勞
動法令規定之案件。
(二)檢舉案:指非勞方當事人(一般市民)或民意代表等以書面、電子
信件等方式具體檢舉雇主有違反勞動基準法或相關勞動法令規定之
案件。
(三)調解申請案:指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提出調解案件。
(四)重大勞資爭議案:指發生下列情形或顯有發生之虞者:
1.公營、公用及交通事業或具有危險性、特殊性行業之勞資爭議
,有影響公眾生活或造成公共危險者。
2.其他事業單位之勞資爭議,其爭議之勞工人數達五十人以上者。
3.發生勞資爭議之事業單位,有擴及其關係企業者。
4.其他勞資爭議有急速發展或擴大而影響社會秩序者。
本要點所稱相關勞動法令,係指職工福利、就業服務、勞工保險及
其他相關法令。
三、申訴案及檢舉案經本局認有實施勞動檢查之必要者,得實施勞動檢查。
四、申訴案或檢舉案業經本局處理完畢者,除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三
條之情形者,應將查辦結果函復陳情人。
五、勞資爭議調解案件實施勞動檢查辦理原則如下:
(一)經調解不成立,且雇主有具體違反勞動基準法或相關勞動法令規定
者,本局得派員實施檢查。
(二)於勞資爭議調解期間之申訴案或檢舉案,除有對於公共利益有重大
影響者或有立即調查事實之必要性外,為免影響調解結果損害勞工
權益,暫緩進行勞動檢查。
(三)其他經本局認有實施勞動檢查之必要者,得派員實施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