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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農業局辦理農路修繕審查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1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南市農工字第1110335416號函
法規體系: 臺南市法規資料庫/農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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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南市政府農業局(以下簡稱本局)及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公所),為改善及維護既有農路之完整暢通,強化工程提報及審查流程之明確性,以提升案件處理效能,除法令另有規定外,農路修繕審查作業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農路:指農產及生產資材運輸所需,路寬在六公尺以下,三公尺以上(山坡地得視需要降低至二點五公尺),未依公路法管理之既有農用道路。

(二)公眾通行:指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1.農路位於私有土地:供不特定人或三人以上非二親等以內親屬之不同土地所有權人通行。

2.農路位於公有土地:供不特定人或三人以上非二親等以內親屬之承租人通行。

三、農路之修繕權責劃分如下:

(一)本局辦理事項:

1.修繕計畫及工程提案單之核定。

2.修繕業務之督導。

3.修繕計畫之審核。

4.修繕成果之考核。

(二)公所辦理事項

1.修繕計畫及工程提案單之擬定。

2.修繕計畫工作之執行。

3.路籍基本資料之編制。

4.道路動態登記。

5.工程土地無償使用同意書取得。

(三)本局所辦理修繕之農路工程,應於完工驗收後一個月內附具圖冊移交當地公所,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四、本局及公所修繕農路,禁止下列事項:

(一)擅自挖掘損壞路基路面。

(二)填塞邊溝、阻塞涵管,阻礙排水。

(三)侵佔道路或在道路上堆置物品。

(四)在橋樑上、下游各五百公尺內採掘砂石。

(五)行駛車輛總重超過道路橋樑設計承載力。

(六)修繕私人農路。

(七)新闢農路。

五、下列各款不在本要點辦理範圍:

一)公路系統道路。

二)都市計畫區內道路(農業區、保護區除外)。

三)都市計畫區外村里道路。

四)觀光地區道路。

五)農地重劃區內農路。

六)河川治理範圍內之高灘地。

七)海岸範圍內。

六、農路平時由當地公所及鄰近農路之農地所有權人負責路面清潔,路邊雜草割除及排水路之順暢等維護工作。遇有損壞情形,由農路使用人向當地公所陳情,公所製作提案單,提報本局派員辦理。

七、管線機構申辦農路管線挖埋、修復辦理方式如下:

(一)農路管線挖埋,須先取得土地同意書後,向當地公所申請挖掘許可,始可埋設管線,管線埋設完成,由管線機構修復路面及其他損壞之設施,經當地公所查驗核可並接管。

(二)路面修復應使用與原路面相同之材質及厚度舖設,舖設範圍為申請挖掘面積,舖設完成面需平順,並自接管日起由管線機構保固三年。

(三)保固期間路面有龜裂、下陷變形或破損等之情形,當地公所得會同管線機構辦理檢測,經查明可歸責於管線機構時,管線機構應於當地公所通知改善期間內改善完成,屆期未改善,得由當地公所代為辦理修復作業,並由管線機構負擔修復費用。

八、農路修繕辦理方式如下:

(一)農路修繕受理程序:

1.農路有損壞狀況,由農路使用人向當地公所陳情。

2.公所承辦人員與陳情人至現場勘查,了解提案範圍及農路損壞情形,完成定位(GPSTWD67)與照相,並應設置安全維護措施,維護民眾通行安全。

3.公所勘查後應先行審認符合公眾通行之修繕原則後,始研提勘查意見,概估需辦工程內容(含工程項目、數量等)及經費(單價、預算總價),填具本局公共工程計畫提案單(如附件一),提報本局審查。

(二)農路修繕實勘程序:

1.經公所審認符合公眾通行修繕原則之工程,由本局覆核公所提送文認件,符合後擇期會同公所辦理現場勘查,取得衛星定位座標(GPSTWD67)。

2.填具本局會勘紀錄(如附件二)。

(三)農路修繕審查程序:

1.依現勘紀錄位址(GPS),核對相關圖資,審核確認符合公眾通行修繕原則,依損壞程度簽請核定辦理。

2.損壞程度:

(1)極危險且供公眾通行,須立即處理:危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如道路中斷、路基嚴重掏空、擋土牆崩塌等。

(2)危險且供公眾通行,建請優先處理:設施結構物損壞,為避免更大損壞需施作保護設施,如擋土牆位移、箱涵、路面損壞等。

(3)不便且供公眾通行,建請辦理:原未施設結構物,但為避免更大損壞需施作保護設施,如邊坡沖刷等。

(4)普通及非供公眾通行,視財源情況再行研議辦理:因財源狀況或適法性待議,暫緩施設,如路面狀況尚可等。

九、農路遭受天然災害時,依臺南市政府辦理天然災害緊急搶修及復建工程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

十、辦理農路修繕及災害復建工程之工程管理費依規定提列,作為執行該年度內相關業務支用。農路修繕及災害復建工程得委由公所辦理,其工程管理費本局留用百分之一,公所留用百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