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服務遠途申請人申辦登記案件,減少其往返次數以節省時間、交通
成本,並提升為民服務品質、增加政府施政滿意度,訂定本要點。
二、服務對象、範圍:
(一)對象:非屬臺南市轄區之申請人主動提出申請者。
(二)範圍:
1.簡易案件。
2.下列案件以外之一般登記案件
(1)大宗案件(指筆棟數合計五筆以上、申請人合計五人以
上或連件件數三件以上者)。
(2)繼承。
(3)遺贈。
(4)時效取得。
(5)法院判決(和解、調解)、調處。
(6)祭祀公業、神明會等處分及地籍清理案件。
(7)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處分。
(8)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9)共有物分割、不同所有權人合併。
(10)法人分割、法人合併。
(11)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12)屬結束繼承發生的公同共有關係之共有型態變更登記
案件。
(13)其他特殊案件,如跨縣市之登記案件。
三、受理作業程序:
(一)收件:收件人員受理遠途申請人申請先行審查登記案件後,應於登
記申請書左上角加蓋「遠途先審」戳記,並記錄於遠途申請登記案
件先行審查紀錄表(如附表)。
(二)計收規費:依規定計收規費。
(三)先行審查:
1.先行審查,依決行層級逐級審查;審查結果符合規定者,即告
知申請人,並依土地登記規則第六十一條規定,依收件號數之
先後次序及各類案件處理期限表之處理期限辦理。
2.案件須補正而能當場補正者,即由申請人完成補正;不能當場
完成補正者,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六條規定辦理。
3.審查結果應予駁回者,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七條規定辦理
。
(四)辦理登簿、繕發書狀、異動整理、歸檔等。
四、受理之案件,於登記前如有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七條規定情事,仍應
依法辦理。
五、土地登記機關受理遠途申請人申請登記案件先行審查作業流程詳後附
示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