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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優良教師師鐸獎暨推薦至教育部師鐸獎評選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南市教社字第1120339670號函
法規體系: 臺南市法規資料庫/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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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形塑優良教師典範,發揚尊師重道優良傳統,提振教師專業精神及服務熱忱,特訂定本要點。

二、表揚對象為本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國立臺南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私立寶仁國民小學、私立昭明國民中學及公私立幼兒園之現職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學人員、教保員、助理教保員、運動教練、軍護人員、校長及園長。

三、推薦標準:

(一)基本條件:連續服務教職五年以上,且在現職學校(園)服務滿一年(留職停薪、代理代課等年資均不計入),品德優良、服務熱心、教學績優,最近五年考核(績)或評鑑結果,均核定通過、晉級或發給獎金,並具有下列具體事蹟之一者,得為優良教師及師鐸獎之被推薦人:

1.充份發揮教育專業精神及教育愛;端正教育風氣有具體成效。

2.默默耕耘,從事教職盡心盡力,有具體成效且深受家長、學生及大多數同事肯定。

3.對推展課程及教材教法、教育之研究、改進或創新、發明,有具體成效,足資表彰。

4.對推行生活教育、特殊教育、童軍教育、終身學習、全民體育、校園整建、性別平等教育、安全教育、家庭教育、幼兒教育教務、學務、總務、輔導等工作,有卓著貢獻。

5.對發展學校特色、執行教育政策成績卓著。

(二)消極條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推薦;尚在調查階段者,亦同:

1.曾體罰學生。

2.曾參加校內外不當補習。

3.具有教師法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或第二十一條所定情事之一。

4.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

5.曾任教保員、助理教保員、運動教練、軍訓教官或護理教師、校長或園長,而具有法規所定不適任之情事。

6.曾受刑事處罰、緩起訴處分、懲戒處分,或最近五年內受申誡以上之懲處。

7.其他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四、推薦限制:

(一)過去三年內曾獲優良教師者,不得再接受推薦優良教師。

(二)過去五年內曾獲本市師鐸獎者,不得再接受推薦參加本市師鐸獎。但校長曾以教師身分獲獎者,不在此限。

五、票選表格:請各校依規定製作票選優良教師及本市師鐸獎候選人二階段選票。

六、優良教師:

(一)資格:符合第三點推薦標準,且無違反第四點推薦限制者。

(二)名額

1.依學校班級數,十七班以下一名、十八至三十五班二名、三十六至五十三班三名、五十四班以上四名。

2.高中附設國中部、國小部班級數須合併計算。

(三)票選方法:由學校提經校務會議通過擇定以下票選方式。

1.紙本票選:校內針對符合第二點資格人員進行票選(校、園長除外)。由學校自行製作選票,並召集全體教職員工於適當場合採無記名投票,每人至多可勾選四名,投票過程中校長得邀請家長代表列席,選票留校備查。未依程序票選者,取消推薦資格。

2.線上票選:校內針對符合第二點資格人員進行票選(校、園長除外)。由學校通知全體教職員工於規定期限內,至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之票選系統,進行線上無記名投票,每人至多可勾選四名。未依程序票選者,取消推薦資格。

(四)紙本票選者,票選後填具「票選結果紀錄表」,由召集人、監票人員、承辦人員簽章(開票時,需有監票人員在場,前開人員產生方式由各校依公開程序推派)。線上票選者,票選後填具「票選結果紀錄表」,由召集人、承辦人員簽章。

(五)「票選結果紀錄表」未簽章者視為無效推薦,該校喪失推薦資格。

(六)票選結果同票時,以在現職學校服務較資深者優先提報,服務年資相同時,抽籤決定之。

七、本市師鐸獎:

(一)名額:

1.校(園)長組:三名。

2.教師組:高、國中七名;國小及幼兒園十四名(幼兒園至多三名)。

3.以上名額得由決選小組視推薦總人數及各階段推薦人數之比例調整。

(二)候選人推薦:

1.校(園)長組:由本局、家長團體、校長團體、教師團體填具「臺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師鐸獎評選校(園)長推薦表」推薦若干名參與本市師鐸獎評選。

2.教師組:各校得自最近三年內(含當年度)曾獲優良教師及曾獲優良教師自願參與者,票選第一名參加本市師鐸獎。若婉拒參與本市師鐸獎評選,則可依票選結果依序遞補。若該校僅有一名優良教師,亦選擇放棄師鐸獎評選,則該校視為棄權。

3.本市教保服務機構教保服務人員(教師、教保員、助理教保員)另依本市教保服務機構教保服務人員評選表揚實施計畫(含書面審查及實地訪查)推薦獎勵名額之二倍,經由本局查核後,參加本市師鐸獎候選人決選。

(三)評選:

1.書面審查:由本局組成書面審查小組,並由局長或指定之代理人擔任召集人,自各組推薦名單評選獎勵名額之二倍,經由本局查核後,方為本市師鐸獎候選人。

2.實地訪查:由本局組成實地訪查小組,對本市師鐸獎候選人進行實地訪查(若該組被推薦數不足獎勵名額之二倍,經由本局查核後,逕行實地訪查)。

3.決選:由本局組成決選小組,並由局長或指定之代理人擔任召集人,就本市師鐸獎候選人中評選本市師鐸獎得主。

八、推薦至教育部師鐸獎:

(一)名額:依教育部規定提送,校長至少保障一名,惟需符合教育部特殊條件二點以上。

(二)候選人推薦:本市當年度師鐸獎得主及曾獲本市師鐸獎自願參與且於當年度各校師鐸獎候選人推薦截止日前提送「臺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師鐸獎評選推薦表」者。

(三)評選:依前點第三款第二目組成之實地訪查小組進行實地訪查後,由同款第三目之決選小組評選,並排定推薦參加教育部師鐸獎評選之建議順序後,簽請本局核定。

九、獎勵方式:

(一)優良教師:嘉獎一次。

(二)本市師鐸獎候選人:嘉獎二次。

(三)本市師鐸獎:

1.每年九月辦理公開表揚,每人頒發獎座一座,並記功一次。

2.由本局辦理公假出國考察(未滿十五人則不成團),並補助師鐸獎得主每人二萬元,不足之費用由師鐸獎得主自行支付。未能參與出國考察者,則頒給禮券二萬元為原則。

(四)上開行政獎勵由局函文各校依權責核定,以最高獎勵為限。但同獲教育部與本市師鐸獎者,除上開最高行政獎勵外,得依教育部規定再行獎勵。

十、其他:

(一)被推薦人於審查期間,如有請託之情事,當提出評選小組報告,並得取消其推薦資格。

(二)被推薦人相關資料,無論是否入選,不另退還。

(三)獲師鐸獎者得由本局視需要邀請其於適當場合進行經驗分享;其得獎事蹟並得刊登於相關刊物。

十一、獲師鐸獎者有下列第一、二款情事者,學校應即提報局撤銷其獲獎資格並追繳所頒獎項;有第三款情事,並經局查證屬實者,除撤銷其獲獎資格並追繳所頒獎項外,對相關人員按情節從嚴議處:

(一)於受獎後五年內有本要點第三點第二款各情事者。

(二)於受推薦該學年度,其考(績)核或評鑑結果未核定通過、晉級或發給獎金。

(三)未依推薦標準從嚴審查,致有資料不實或資格不符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