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維護國民教育階段之國民中小
學(以下簡稱學校)學生受教權益及品質,期求均衡區域發展,妥善
運用教育資源,特依國民教育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新生入學方式按學區劃分分發入學。
學區劃分由本局依據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人口、交通、社區、
文化環境、行政區域及學校分布情形,分為下列二種:
(一)基本學區:某一區或里、鄰為一校之專屬學區。
(二)共同學區:某一區或里、鄰同時為兩校以上之學區。
三、經核定公告為總量管制類型學校,其每班平均人數達國民小學與國民
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基準之上限,必要時該總量管制
類型每班學生人數得逾前項基準之上限。
四、總量管制學校應依下列原則擬定新生入學作業辦法並制訂管制順位辦
理招收:
(一)新生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其中一方持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
者,優先入學。
(二)有兄姐就讀學校之學區新生優先入學。
(三)學校編制內教職員工子女優待入學(須設籍本市)。
(四)先招收基本學區之新生,有賸餘名額,再招收共同學區之新生入學
。
總量管制學校依前項所訂管制順位招生,若該順位額滿,則依設籍
先後,設籍時間相同者,以公開抽籤方式排定順序。
五、總量管制學校應成立新生入學審查委員會,由學校校長、相關處室主
任組長、教師代表及家長會代表等五人至九人組成,專責處理新生入
學事宜。
六、就讀總量管制類型學校之學生須全戶設籍於該學區內,新生除攜帶當
年度入學通知單及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外,應另持有下列文件之一者
以證明有居住事實:
(一)自有房屋所有權狀。
(二)法院公證之房屋租賃契約證明。
(三)公家宿舍配住證明。
(四)經學校新生入學審查委員會查證於登記日前確有居住事實之證明文
件。
前項所稱全戶,指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或直系尊親屬居住於同戶
籍者。
七、總量管制學校招生採登記制,並於登記七工作日後公告錄取名單,因
人數額滿未能錄取之新生,學校應於公告次日起之五工作日內主動輔
導聯繫,並依家長意願改分發至鄰近未實施總量管制之學校就讀,得
不受現行學區之限制。
八、一般入學及自由入學類型學校招生採報到制,報到即錄取。新生之父
母或監護人應於新生報到日持當年度入學通知單及戶口名簿至學校登
記;未收到入學通知書者,應持戶口名簿至學校,由學校核對分發名
冊及學區無誤後受理報到。
九、本市指定所屬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者,指定
學校學區範圍為原有基本學區,並列為自由入學類型學校,倘招收學
生人數超過核定之班級學生數時,則比照總量管制學校招生原則辦理
。
學區內學生若無就讀意願時,應由學校主動輔導聯繫,並依家長意
願改分發至鄰近未實施總量管制之學校就讀,得不受現行學區之限制
。
十、本市一般入學及自由入學類型學校之教職員工及約聘(僱)人員子女
或孫子女(須設籍本市),可隨法定代理人或直系尊親屬就讀其所服
務學校。
十一、依特殊教育法鑑定安置之身心障礙學生、資優鑑定學生、依藝術教
育法或國民體育法設立之特殊才能班學生,及其他法令規定成立專
班學生,不受本要點學區限制,惟仍需遵守特殊教育法第十條第二
項規定。
前項身心障礙學生之兄弟姊妹得申請至同一學校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