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獎勵參加全民運動會代表隊為本市爭取榮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臺南市體育處。
三、本要點獎勵之對象為選手、教練及社團法人臺南市體育總會各單項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
前項選手須於註冊報名參加運動競賽時設籍本市。
四、獎勵金依全民運動會舉辦準則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競賽種類科目及項目發給之;其標準如下:
(一)第一類:
1.各項五人以上團體賽成績獎勵金,選手依競賽種類及規程規定出賽下場人數(以下簡稱給獎人數)發給之;教練依秩序冊登錄人數分別發給之:
(1)第一名:選手每人新臺幣三萬元;教練新臺幣一萬五千元;委員會新臺幣八千元。
(2)第二名:選手每人新臺幣二萬元;教練新臺幣一萬元;委員會新臺幣五千元。
(3)第三名:選手每人新臺幣一萬元;教練新臺幣五千元;委員會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4)第四名:選手每人新臺幣五千元;教練新臺幣三千元;委員會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2.個人成績獎勵金:
(1)第一名:選手每人新臺幣十三萬元;教練新臺幣三萬五千元;委員會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2)第二名:選手每人新臺幣五萬元;教練新臺幣一萬五千元;委員會新臺幣八千元。
(3)第三名:選手每人新臺幣三萬元;教練新臺幣一萬元;委員會新臺幣五千元。
(4)第四名:選手每人新臺幣一萬元;教練新臺幣四千元;委員會新臺幣二千元。
(5)第五名:選手每人新臺幣六千元;教練新臺幣二千元;委員會新臺幣一千元。
(6)第六名:選手每人新臺幣三千元;教練新臺幣一千元;委員會新臺幣五百元。
3.各項團體接力及個人賽雙打等二人以上四人以下共同成績,選手依前目標準按名次加倍發給獎勵金,由參賽人員均分;教練及委員會依前目各名次之教練及委員會獎金發給。
(二)第二類:
1.各項五人以上團體賽成績獎勵金,選手依給獎人數發給之;教練依秩序冊登錄人數分別發給之:
(1)第一名:選手每人新臺幣二萬元;教練新臺幣一萬元;委員會新臺幣五千元。
(2)第二名:選手每人新臺幣一萬元;教練新臺幣五千元;委員會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3)第三名:選手每人新臺幣五千元;教練新臺幣三千元;委員會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4)第四名:選手每人新臺幣三千元;教練新臺幣一千五百元;委員會新臺幣八百元。
2.個人成績獎勵金:
(1)第一名:選手每人新臺幣六萬元;教練新臺幣一萬五千元;委員會新臺幣八千元。
(2)第二名:選手每人新臺幣三萬元;教練新臺幣一萬元;委員會新臺幣五千元。
(3)第三名:選手每人新臺幣一萬元;教練新臺幣四千元;委員會新臺幣二千元。
(4)第四名:選手每人新臺幣六千元;教練新臺幣二千元;委員會新臺幣一千元。
(5)第五名:選手每人新臺幣三千元;教練新臺幣一千元;委員會新臺幣五百元。
(6)第六名:選手每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教練新臺幣五百元;委員會新臺幣三百元。
3.各項團體接力及個人賽雙打等二人以上四人以下共同成績,選手依前目標準按名次加倍發給獎勵金,由參賽人員均分;教練及委員會依前目各名次之教練及委員會獎金發給。
(三)連續獲得第一名獎勵金:
1.運動總類(團體連霸部分):
(1)十二人以下二連霸發給新臺幣六萬元;三連霸發給新臺幣十二萬元;四連霸發給新臺幣十八萬元;五連霸發給新臺幣二十四萬元;六連霸以上發給新臺幣三十六萬元。
(2)十三人以上二連霸發給新臺幣十萬元;三連霸發給新臺幣二十萬元;四連霸發給新臺幣三十萬元;五連霸發給新臺幣四十萬元;六連霸以上發給新臺幣五十萬元。
2.運動單項(個人連霸部分):二連霸發給新臺幣三萬元;三連霸發給新臺幣六萬元;四連霸發給新臺幣九萬元;五連霸發給新臺幣十二萬元;六連霸以上發給新臺幣十五萬元。
五、獎勵金之發給以該年度大會錄取名額及頒給之獎狀為依據。
依本要點申請獎勵金者,不得重複申請本府其他相同性質之獎勵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