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提供員工諮商輔導資訊,並辦理轉介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服務,以維護員工心理健康,提升組織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諮商輔導對象為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所屬員工。
本府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幼兒園專任教師及代理教師應適用臺南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諮商輔導支持體系設立辦法所定之支持服務。
三、本要點所稱諮商輔導之範圍如下:
(一)工作職場問題:職場人際關係及壓力調適之輔導。
(二)生活及心理健康問題:情緒失常、自卑、自我傷害傾向、感情困擾、兩性關係及婚姻家庭等問題之輔導。
四、本府與所屬ㄧ級機關及區公所應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辦理下列事項:
(一)受理員工申請諮商輔導及轉介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並辦理諮商鐘點費核銷作業。
(二)建立與諮商輔導相關專業團體之合作關係,運用網路或刊物提供員工諮商輔導相關資訊、宣導心理健康及諮商輔導觀念。
前項各一級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應辦理之事項,由各一級機關辦理。
第一項第一款之申請諮商輔導、轉介及核銷流程如附件。
五、各專責單位或人員及受轉介機構於辦理諮商輔導前,應告知員工下列事項,並於服務時確實遵守:
(一)申請諮商輔導應出於個人自由意志。
(二)各項申請紀錄及資料應依法保密及保存,不得任意公開或提供他人知悉。
(三)員工於諮商輔導過程中,得隨時要求終止服務。
六、員工諮商鐘點費,每人每年補助四小時為原則,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六百元;所需經費由本府各機關學校相關經費支應。
員工諮商輔導完畢後,各專責單位或人員於辦理諮商鐘點費核銷作業時,應隱匿申請人資料。
員工無故缺席預約之諮商輔導或遲到十五分鐘以上者,該次諮商鐘點費由其自行負擔。
七、員工有必要於上班時間至工作地點以外場所接受諮商輔導者,得以公出或公假登記。
八、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對於辦理員工諮商輔導業務具有績效者,得酌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