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獎勵參加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代表隊為本市爭取榮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臺南市體育處。
三、本要點獎勵之對象為選手、教練及社團法人臺南市體育總會身心障礙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身障委員會)。
前項選手須於註冊報名參加運動競賽時設籍本市。
四、獎勵金依團體成績、個人成績發給績優之選手、教練及身障委員會;其標準如下:
(一)五人以上之團體賽,團體成績獎勵金依秩序冊登錄及該項比賽規定下場比賽人數發給之:
1.第一名:選手每人發給新臺幣四萬元;教練發給新臺幣三萬元;身障委員會發給新臺幣三萬元。
2.第二名:選手每人發給新臺幣二萬元;教練發給新臺幣一萬二千元;身障委員會發給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3.第三名:選手每人發給新臺幣一萬元;教練發給新臺幣六千元;身障委員會發給新臺幣六千元。
4.第四名:選手每人發給新臺幣六千元;教練發給新臺幣四千元;身障委員會發給新臺幣四千元。
5.第五名:選手每人發給新臺幣三千元;教練發給新臺幣二千元;身障委員會發給新臺幣二千元。
6.第六名:選手每人發給新臺幣二千元;教練發給新臺幣一千元;身障委員會發給新臺幣一千元。
(二)個人成績獎勵金:
1.第一名:選手每人發給新臺幣八萬元;教練發給新臺幣一萬元;身障委員會發給新臺幣一萬元。
2.第二名:選手每人發給新臺幣四萬元;教練發給新臺幣六千元;身障委員會發給新臺幣六千元。
3.第三名:選手每人發給新臺幣二萬元;教練發給新臺幣二千元;身障委員會發給新臺幣二千元。
4.第四名:選手每人發給新臺幣六千元;教練發給新臺幣一千二百元;身障委員會發給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5.第五名:選手每人發給新臺幣五千元;教練發給新臺幣八百元;身障委員會發給新臺幣八百元。
6.第六名:選手每人發給新臺幣三千元;教練發給新臺幣四百元;身障委員會發給新臺幣四百元。
(三)各項團體接力及個人賽雙打等二人以上四人以下共同成績,選手依前款標準,按名次加倍發給獎勵金,均分參賽人員;教練及身障委員會依前款獎勵金,加倍發給。
(四)破紀錄成績獎勵金:
1.破大會紀錄成績者,個人項目選手發給新臺幣五千元;團體賽(含雙人賽)選手每人發給新臺幣三千元。
2.破全國紀錄者,個人項目選手發給新臺幣三萬元;團體賽(含雙人賽)選手每人發給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3.破亞洲紀錄者,個人項目選手發給新臺幣四萬元;團體賽(含雙人賽)選手每人發給新臺幣三萬元。
4.破世界紀錄者,個人項目選手發給新臺幣五萬元;團體賽(含雙人賽)選手每人發給新臺幣三萬五千元。
5.破紀錄成績獎勵,同項競賽以獎勵一次為限。
(五)同一團體或個人,參加同一競賽項目,連續二屆至四屆獲得第一名,依下列規定之獎勵金基數乘以一點四倍發給參加競賽之選手獎勵金;連續五屆以上獲得第一名者,乘以一點六倍發給參加競賽之選手獎勵金。
1.五人以上之團體賽:以第一款第一目規定選手獎勵金為基數。
2.個人賽:以第二款第一目規定選手獎勵金為基數。
3.各項團體接力及個人賽雙打:以第三款規定選手獎勵金為基數。
五、獎勵金之發給以該年度大會錄取名額及頒給之獎狀為依據。
依本要點申請獎勵金者,不得重複申請本府其他相同性質之獎勵金。